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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送養子女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0-11-26 17:05:58

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什麼條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條件如下:
(1)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須徵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0周歲的限制;
(3)繼子女被繼父母收養時,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4)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應符合普通收養成立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為收養的。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
,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
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
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周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
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
周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❷ 收養法 收養人條件

收養法最引人注意的內容是適當放寬了收養條件,有子女的夫婦也可以到福利機構收養孩子,而且如果經濟條件好,還可以申請收養多個孩子,但收養社會棄嬰的條件仍然必須是無子女。其次,新收養法還降低了收養人的年齡下限。原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5周歲,這次修改將收養人的年齡限制降低為「年滿30周歲」。

收養法的另一個重大修改是統一收養程序,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此外,新的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為避免被拐賣和走失的兒童被收養,同時也防止個別人將自己親生的子女冒充棄嬰自己再收養,修改後的收養法規定對「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以便於社會的監督。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注釋]
[編輯本段]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編輯本段]第四章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❸ 法律/離婚/養子女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撫養費及醫葯費嗎

1、收養不需要協議,可能沒有當時沒有辦理什麼公證什麼的,但是只要你已經落戶你養父母家,你和你養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系,你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之間一樣。

2、你親生父母和你之間除了血緣上的關系,其他都沒有了,那麼你就沒有權利問你親生父母要撫養費和醫葯費,而且你現在已成年。

❹ 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哪幾種,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一、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二、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法律沒有作特別的限制,以確實生活困難無力撫養與自原送養為條件。

(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義務,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因父母患病、重殘,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可靠經濟來源,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而無力撫養子女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允許生父母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

(二)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時,可單方送養。

《收養法》第10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經協商一致共同送養(包括須經已離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同意或未作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單獨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單獨送養。

(三)根據《收養法》第11、12條的精神,如果生父母雙方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准確徵得其意願的,也應當允許另一方單方送養。

(四)根據《收養法》第18條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❺ `收養關系成立後 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還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嗎

收養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就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了。 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收養這一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一般說來,送養人為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養人為養父和養母(單方收養時是養父或者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由於收養法律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法律對於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其中包括對收養人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條件的規定以及對被收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 http://ke..com/view/69018.html?wtp=tt

❻ 收養子女條件

根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行為有一般收養和特殊收養兩種,
因此,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亦可分為一般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
(一)一般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於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自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後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1)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系,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2)收養人無子女。基於《憲法》和《婚姻法》關於計劃生育的要求,《收養法》要求收養人無子女。這里的收養人無子女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願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為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第二,收養人有保證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第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撫養人能在一個和睦、溫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以免因夫妻單方收養而造成另一方不收養法接納孩子,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響到養子女的身心健康。(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對收養人的這一要求,是為了貫徹,推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中國《收養法》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面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❼ 領養孩子需要親生父母辦什麼手續

當事人應提供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申請書(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收養目的、對養子女保證);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有教育撫養能力以及無不良行為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人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不能生育證明;
7、公安部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8、縣級以上日報或電視台刊登播出查找棄嬰(兒)的公告;
9、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10、被收養人為孤兒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11、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人、合影2寸照片各兩張;
12、監護人為收養人的應提供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13、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提供與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如屬超生的應提供超生處罰清的證明);
14、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應提供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有特殊的證明;
15、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或經過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16、當事人結婚證或離婚證;

❽ 生父母可否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那麼解除收養關系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呢?收養關系的解除登記、撤銷收養證書、宣告收養無效,都能引起收養關系的終止。第一,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到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到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的意見。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第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而別一方不同意的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可以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我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為一定原因無法維持下去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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