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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獨生子女產假

發布時間:2020-11-27 18:45:23

⑴ 上海市的晚婚晚育產假是怎麼規定的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1、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回,已婚婦答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2、 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1)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
(2)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
(3)育婦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4)婚假、護理假、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3、 男女雙方未達晚婚年齡要求結婚者,應動員晚婚。仍要結婚者也應服從國家生育安排,實行晚育。
4、 嚴禁未達法定年齡結婚生育,嚴禁計劃外生育,嚴禁非法收養、送養子女。

⑵ 獨生子女產假問題

國家規定不低於90天 各地區不一樣 有些是五個月 有的是6個月

⑶ 2019上海產假工資如何發放

第一,保來胎假,工資自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准,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3)上海獨生子女產假擴展閱讀: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准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⑷ 上海2016產假新規定

【晚育假】2015年休產假,有晚育假;2016年休產假,取消晚育假。
2016年開始新政策,產假延長,具體等各地方政府出台細則(有些地方如廣東已經確定有30天的延長假,2015年開始休產假是無法享受的;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出台的徵求意見稿將原來條例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在2016年1月1日施行。

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具體延長生育假到幾天各地還未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申請產假需要的資料有:申請書,結婚證,准生證,身份證,醫生開的懷孕周數的證明,有些單位還要求B超結果顯示胎兒周數的證明等等。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⑸ 上海生育津貼產假為什麼只算30天

2016年上海婚假最新規定:增至10天
2016年上海產假共計128天
1.產假共計128天
上海市產假共由兩部分構成:98天國家規定的產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計128天。難產婦女可在此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婦女,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於婚嫁的規定為98天國定產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標準的婦女,只能享受98天產假。但是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後,不論是不是晚育,生育媽媽都可享受128天的產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調整至了生育假。

2.配偶陪產假10天
而原先3太難的晚育護理假,也增加至了10天,並改名為「配偶陪產假」。據了解,對於陪產假的假期天數,考慮過7天、10天、15天等方案,最終為了支持男方對生育婦女的照顧,將配偶陪產假延長至10天。

3.提倡生育2個子女
上海市政府提倡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再生育子女:
1) 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2) 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 雙方婚前均為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中任一條件的夫妻,可再生一個子女。

4.獨生子女家庭享受獎勵
在國家倡導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資源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公民,在子女16周歲以前,由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向其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且享受相應獎勵。

2016年上海婚假共計10天
除了產假規定外,此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對上海市婚假天數做了規定,除了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之外,新婚夫婦還可享受7天婚假,共計10天婚假。

上海市生育保險報銷辦理流程
在上海市生育的夫妻,若符合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可按照下圖流程申請生育保險報銷。具體報銷條件、報銷標准,可參考《2015年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標准、領取流程》一文。

⑹ 上海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對的,只有交納了生育保險,才能夠享受相關待遇。

是這樣的,要享受生育相關報銷,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繳納生育保險時間累積滿一年(部分地區略有出入);

二是在生育期間必須處於在職狀態,並繼續繳生育保險費用。如果已經辭職,就無法享受生育險,即使此前繳納了多年的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享受待遇: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1)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2)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發放標准,以生育(流產)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
1、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 X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① 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② 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⑥ 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① 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② 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 30 (天)× 10 (天)。

3、生育醫療費
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⑺ 12333上海勞動保障網上海有關產假規定

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 上海市勞動12333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摘要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二條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第十三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第二十四條: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註: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醫療補貼是3000,生活津貼最低是2892*產假時長(晚育4個月)免稅
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之付,醫療補貼由醫保基金支付,兩筆錢最終由社保統一支付
從業婦女在生育期間是否還須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從業婦女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從業婦女個人繳納部分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從業婦女領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的,可按新的標准執行。
1】在上海符合享受生育保險的人員是 屬於計劃內生育,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的;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對象有:在本市城鎮就業並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生育婦女。 對於繳金期限,無硬性規定。
社會保障局咨詢電話:12333。
社保在生育上的職能,就是負責生產後兩個津貼的一次性申領,包括生育醫療津貼(3000多塊),和生育生活津貼(相當於產假期間工資)兩筆錢。
只要交過社會保險就能領生育金了。在孩子出生後90天內去就近的社保局辦理領取就行了。交保滿1年的就按照生產當月交保基數來領,交保不滿一年的,或者生產當月沒有交保的就按照最低標准2892元每月領取。
領取生育金的材料是:
先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領單(可以到社保中心區領),上面就是一些個人信息,姓名,住址,工作單位,配偶的工作單位,小朋友的名字等。
1.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雙方戶口簿(集體戶口的,攜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即出院小結, 上面註明順產還是難產)原件及復印件;
5.醫院出具寶寶 「出生證明」,全國統一
6.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卡(折)原件及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上海銀行、建設銀行、浦發銀行、郵政儲匯等);
7.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①對於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②對於外省市戶籍的生育婦女,需攜帶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證明;
③對於在外省市生育的婦女,需攜帶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或順產)的出院小結和小孩《出生醫學證明》;
④對於男方為軍人的,需攜帶《士兵證》或《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⑤對於符合計劃內生育第二個孩子,需攜帶經市或區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其他注意事項
1.申領生育保險可至就近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閔行:莘庄莘松路385號64920165)
2.對於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的婦女,需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或順產)的出院小結或診斷報告(需要有醫院蓋章或醫生簽名)和小孩《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件。
3.以上所提供的復印件用標准A4紙復印,其中《生育醫學證明》需單獨復印
4.其他未註明情況可以到櫃台咨詢或致電12333電話咨詢。

⑻ 產假工資規定 上海

5.4.1 產檢假·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5.4.2 產假·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水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身份證、結婚證、准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父母雙方系獨生子女的(產婦及丈夫均為獨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⑼ 上海生孩子產假多少天

1、女職工生育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剖腹、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已婚婦女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懷孕兩個月以內(含兩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滿七個月流產分娩的,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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