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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獎100元

發布時間:2020-11-27 16:27:07

『壹』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發放標准

根據該 《辦法》,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發放對象為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

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

《辦法》規定,發放的標準是,獨生子女父母每月加發5%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無子女的人員每月加發10%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

發放對象的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基數增加後,加發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也隨之增加。

退休費+獨生子女費不能超過100%的工資額度,超過部分不予計發。

也就是說,你領取的退休費和獨生子女費之和,不能超過你原來的基本工資.

此次獎勵人群覆蓋范圍更廣。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之初,是以城鎮職工作為獎勵對象,不包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純居民。

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將獎勵對象范圍由之前的城鎮職工擴展至全體城鎮居民。

此次新完善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沿襲了這一政策,同時將歷史遺留問題中應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對象也納入獎勵范圍。

2014年度直接受益人群約91萬餘人,實現了城鎮居民的全覆蓋。

(1)江西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獎100元擴展閱讀:

退休費也稱退休金、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

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費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

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從2005年開始至2015年,盡管國家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但由於受養老金水平差異較大、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影響。

社會各界並不「領情」,相反,卻是對養老金替代率連年下降的不滿和質疑。

養老金占工資比例連降九年,已跌破國際警戒線。

『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域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的通知,贛府廳《2017》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發〔2017〕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
為落實我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根據《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贛發〔2016〕9號),經研究,決定在全省實施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特製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以個人為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本省城鎮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區)享受過同類獎勵的人員。本省城鎮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種:
1.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
2.具有本省戶籍的其他城鎮居民;
3.戶口遷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領取退休金(養老金)的職工。
(二)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生育且為獨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對2016年1月1日後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不納入獎勵范圍。
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權退出企業、關閉破產企業、因國有企業改制而與企業脫離關系的人員的獎勵辦法參照其他城鎮居民執行。
中央駐贛單位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可參照執行。
二、獎勵標准及獎勵情形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以個人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發給獎勵金,直至亡故。獎勵金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二)符合條件領取獎勵金的,從開始領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補足5000元。
(三)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享受獎勵。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補發獎勵金。
(四)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納入收入統計范疇,不影響符合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家庭依法應享受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應當享受的獎勵扶助待遇。
三、獎勵資金來源與發放
獎勵金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一次。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所在單位在年初單位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由單位發放。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所在單位籌資並由單位發放。
(三)其他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予以專項安排並由戶籍地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發放到位。
四、獎勵對象確認程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獎勵對象確認程序。
1.本人申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符合獎勵條件的,持相關有效證件,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單位核實確認。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獎勵條件的,在本單位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正式確定為獎勵對象,並建立個人獎勵檔案。
3.縣級備案。單位將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及《申請表》,報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由衛生計生部門立卷存檔。
(二)其他城鎮居民符合獎勵條件的確認程序。
1.本人申請。其他城鎮居民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本人持相關有效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
2.社區居委會核實公示。社區居委會對《申請表》進行核實,並將核實通過的對象名單公示,報街道辦事處(鄉、鎮)初核。
3.鄉(鎮)級初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的資料進行初核,將核實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等資料,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確認。
4.縣級確認。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上報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將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冊報同級財政部門。
五、組織實施
各地、各部門要把落實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資金發放方式和渠道,確保獎勵政策執行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確保獎勵金落實到人。
1.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其他城鎮居民獎勵對象的確認,負責本轄區內所有獎勵對象個案信息的管理,並將匯總情況報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備案,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2.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撥付並實施監督檢查。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獎勵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做好獎勵資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獎勵工作經費。
3.公安部門:負責核實申請人的戶籍狀況和年齡。
4.民政部門:負責核實申請人婚姻登記、兒童收養信息。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企業性質。
6.審計部門:負責制度運行和資金運行情況的全程監督。
本辦法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如執行過程中遇到不能執行到位的情況,由當地衛生計生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報當地政府研究後按規定程序決定。

『叄』 山西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是什麼呀

根據省委、省政府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我省將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力度,增強政策實施效果。加
大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力度,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從領證開始到60周歲,每人每月給予5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60周歲以後到亡故納入國家獎扶范圍)。農村雙女絕育戶一仔鎮次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節育獎勵金。農村符合政策生育條件(已按嚴格程序審核發證),自願放棄生育第二個悔渣子女的,一次性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退二孩指標獎勵金。領證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經市級以上有關機構鑒定)或死亡的,給予一次性補助;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從50周歲起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100元扶助金。非農業人口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將現行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0元。確保城鎮失業碧戚悄、無業、自謀職業等人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籌措,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肆』 江西省什麼時候可以領獨生子女父母退休金的獎勵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內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容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伍』 有獨生子女證的國家一年補助金有多少

在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

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

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5)江西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獎100元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

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陸』 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申請表

這個是去社區拿的,

『柒』 全國有幾個省份施行了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金

一、全國部分省市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1、2014北京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關於落實<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有關獎勵等問題的通知》: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

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2、2014上海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3、2014河北獨生子女獎勵費發放標准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來源如下:

(一)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從行政事業費中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單位此項新增經費仍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由企業支付。

(三)一方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另一方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一方單位支付。

(四)雙方均屬於城鎮無業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辦事處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

(五)雙方均屬於農村居民的,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4、2014年湖南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憑證享受以下優待: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5至2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5、2014年江西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江西省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自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2013年1月1日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由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元。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後,獎勵費發放渠道不變,仍按《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財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有關規定執行,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即:屬公務員的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統籌列支;事業單位人員從單位經費中統籌列支;企業職工從企業福利經費中列支;農村居民以及城鎮無業居民從市、縣(市區)財政「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6、2014年江蘇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江蘇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一百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7、2014年廣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8、廣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

9、浙江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10、山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只有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願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11、陝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准由按個人月平均工資5%計算調整為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具體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12、河南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1、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

2、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工作單位,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發放全部。

3、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或城鎮未從業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13、四川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關於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將全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准提高為每對夫婦每年不低於120元,並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省內大部分市州執行的發放標准為每對夫婦每年60元。

14、雲南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夫妻雙方都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另一方是其他非農業人口或者農業人口的,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全額支付。夫妻雙方都是其他非農業人口或者農業人口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鄉財政共同安排解決。

二、找不到你的省市,可以查看全國通用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了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問題: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三十一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父母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

獨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優待、獎勵:

(一)自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十二元,發到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在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四)貧困地區發放中小學人民助學金時,對農民獨生子女的發放金額應當高於其他學生的百分之三十;

(五)農村獨生子女參加高中招生(含職業高中)考試的,給予加分的照顧。農村獨生子女參加大、中專招生考試,報自治區屬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安排勞務輸出時,應當優先安排獨生子女或者其父母;

(七)免去農村居民夫妻雙方兩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捌』 獨生子女補助金是多少錢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各地不同。以下例舉部分省市的發放標准:
1、北京市: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
2、上海市: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3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
3、湖南省: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5至2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4、江西省: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自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雙方各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0元。
5、江蘇省: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14周歲止,每年各領取12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6、廣東省: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7、廣西壯族自治區: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
8、山西省: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10元的獎勵費。

『玖』 江西贛州的獨生子女只可以領一次性獎勵么

不是的,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六十周歲,女性滿五十五周歲,按照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根據《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四十五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並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或者男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六十周歲,女性滿五十五周歲,按照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另一方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夫妻均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解決。
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按照國家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獎勵扶助金。
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後終身無子女的農民或者無業人員,可給予一次性投保獎勵,或者在其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生育後不再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四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雙女戶家庭,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在勞務輸出時優先推薦其家庭勞動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自繳費用,按照規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負擔;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幫助發展生產和審批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的宅基地按兩人計算,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標准;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政策。
第四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對符合再生育一胎條件,主動放棄生育二胎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八條提倡和鼓勵男方到農村的女方家庭結婚落戶,女方所在地應當准予落戶。
第四十九條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農村應當在獨女戶、二女絕育戶中優先實行養老保險,並採取多種形式的社會保障辦法幫助獨女戶、二女絕育戶解決生活困難。
第五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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