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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頂替父母工作政策

發布時間:2020-11-27 15:46:30

『壹』 父母退休子女頂替工作其子女養老保險工齡可以連嗎

不行,子女單算。

『貳』 82年頂替父母是固定工還是合同工

頂替父母只是說有了一個工作機會。
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國家計劃指標內由勞動回(人事)部門答分配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復員、轉業、退伍後到國有或縣以上修訂本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94年以後推行勞動合同制,不再有固定職工的概念。

『叄』 子女頂替申請怎麼寫

就是子女「補員」的意思,這是改革開放前我國的一項招工(用工)制度,即父母離退休後其成年的子女可以頂替父母工作,謀得一份工作機會,當然如果子女不願思是可以放棄的。

『肆』 「頂職」是什麼時候取消的頂職就是子女頂替退休的父母在父母原單位工作,上世紀80年代國企中常見

「頂職」也叫 「接班」 應該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左右

『伍』 子女頂替父母工作政策

我覺得這樣的工作不會太長久的,除非自己也很優秀。我有一親戚就是替職,現在已經淪落到單位的保安了。才40出頭。

『陸』 80年代,子女頂替父母工作,子女年齡要求

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沒有規定就業年齡限制,《勞動法》頒布後規定了就業年齡和禁止使用童工正式的法律規定。

『柒』 中國接班的制度從哪一年開始,又是哪一年取消的

1953年-1986年。

最早對子女頂替問題作出規定的時間與文件:1953年1月26日政務院勞動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該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

」這項規定中的子女頂替就業,只適用於因公死亡或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這是當時黨和國家關心職工生活,加強對職工的社會保障而規定的一項勞動福利措施。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7)子女頂替父母工作政策擴展閱讀

實施子女頂替政策,確實在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就業容量。但是子女頂替所引起的這種就業機會是以「一頂一」或子承父業的「世襲」形式出現的,就業機會只為退休職工子女提供,對全社會提供的就業機會卻是不均等的,使不少青年失去了平等選擇職業的機會。

這就挫傷了一部分青年的積極性。符合頂替條件的高呼「爸媽萬歲!」不能頂替的情緒低沉。他們認為,表現好還不如父母好,造成人心浮動。

『捌』 國家對職工因病死後對孤獨子女頂替按置工作是否有政策定

這個情況一般是可以的。就是從人情上也說的通。法律是人情的保障啊。

『玖』 國家最早對職工子女照顧一個頂替一個

國家最早對職工子女照顧一個頂替一個

子女頂替,又稱接班頂替,是指父母退休、退職後,由其子女辦理手續,頂替空下來的名額,進入父母原工作單位上班。這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一項勞動就業制度,存在於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說,這種制度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對促進就業曾發揮了積極作用,尤其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解決了大批知識青年返城就業問題。

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但它實質上違背了社會公平和擇優錄取原則。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招用工人,「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廢止子女頂替等制度。此後,子女頂替這種社會現象逐漸消失。

上世紀90年代至今,國有企業在市場化改革中逐步建立現代企業用工制度。1992年,勞動部等多部委聯合發出《深化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企業內部的「鐵交椅」、「鐵飯碗」和「鐵工資」弊端沒有完全破除,要深化相關改革,在企業內部真正形成「幹部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工資能升能降」的機制。

人力資源專家、北京數銀英才企業管理咨詢公司負責人胡衛東認為,國企用工現狀是「相對公平,逐步走向市場化」。他的公司二十多年來主要為電力、電信、銀行等大型國企提供人才招聘服務,「企業大多很配合我們為招聘設置的公平公開透明的措施。」

不過,少數國企「安排子女工作」的現象從未真正消失過。李錦認為,這次大慶油田風波暴露出在石油、鐵路、電力、電信、銀行等壟斷性強的國企中,內部職工子女「子承父業」的現象仍然存在。胡衛東認為:「杜絕這種世襲現象,要靠堅定推進國企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讓用工制度更透明公開。」

『拾』 頂替父母工作算作遺產嗎因工作分到的房子算遺產嗎

頂替父抄母工作肯定不襲算是遺產,因為工作不是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遺產形式。至於因工作分到的房子則需要具體說明到底是父母因工作分到的房子還是孩子頂替工作之後分到的房子,如果是父母因為工作分到的房子,則符合繼承法第三條關於遺產類型的規定,如果是孩子頂替工作之後分到的房子因為其實是分給子女的則肯定不屬於父母的遺產。

司法依據: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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