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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孩子讓子女養

發布時間:2020-11-27 11:20:21

1. 現在的人把自己的孩子丟給父母養,大家怎麼看

你的話我贊同一半,不能一直帶,但是偶爾帶一段時間我覺得也不錯啊,再說現在老年人退休了也很寂寞,無聊啊,在家帶帶孩子不是也挺好的嗎

2. 生而不養的父母應該贍養嗎

不可以。

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是兩個法律關系,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時,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而不能因為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去對抗贍養義務;即使父母對子女未盡撫養義務,在其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向子女主張贍養權時也會得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因此,即使父母把孩子生下來沒有撫養,但是不具有上述三個情形的,子女依然要盡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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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 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是否有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2、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並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

3、過繼子女既贍養了養父母,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九條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七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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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4. 父母養大子女到底為了什麼

有句話叫養兒防老,圖的就是孩子將來為這個家做貢獻,自己能有安樂的晚年。其次,孩子也寄予了父母的希望,是父母的生命延續。可能我們年輕的時候無法體會,等自己有成家的慾望,有生孩子想法的時候就知道了。我一朋友在社會混了幾年就有這種想法了,感覺很累,自己有心無力了,非常渴望有個孩子,把他培養成最出色的。 孩子是父母的寶,所有的希望就在孩子身上了。
希望能幫到你

5. 請解釋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後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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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依據

收養的法律依據有很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規定中國收養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頒布了建國以來的第一部收養法,該法於1992年4月1日起實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收養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實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收養的規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族自治地方對收養法的變通或補充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收養內容的司法解釋、意見,以及中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收養問題的國際條約等,都完善了中國的收養制度,規范了公民的收養行為,都是收養的法律依據。

6.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間消除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復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制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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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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