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已離婚,父母欠債會關繫到子女的升學就業嗎
不會影響孩子。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㈡ 父親欠債被告會影響子女上學嗎
如果僅僅是被起訴是不影響子女上學的,但是如果在判決生效之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被對方申請強制執行的話,則會對子女上學產生一定的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也就是說如果成為被執行人之後,子女是不能就讀高消費的私立學校的。
司法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2)父母欠債對子女升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㈢ 真有父母是老賴影響子女上大學的規定嗎
沒有這個規定的。
父母是老賴最多的也就是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正常的國回家義務教育的學答校都不受影響的。老賴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人進行的強制措施。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聯合懲戒措施,並非侵害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3)父母欠債對子女升學擴展閱讀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8年6月1日,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了31名經認定有嚴重失信行為將被限制乘坐火車人員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鐵路部門將實施限制購買車票的懲戒。
㈣ 父母欠債被人告上法院,對孩子讀書升學有影響嗎
沒有。
㈤ 孩子戶口沒和父親一起,父親欠債會影響孩子升學就業嗎
如果父親欠債被列為失信執行人以後,是會影響到子女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5)父母欠債對子女升學擴展閱讀:
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