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親去世銀行存款取不出來說要去公證需要做什麼公證
需要去當地公證處做存款繼承公證。
法律分析
死亡存款公證手續和材料:一、手續: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1、身份證。2、戶口簿。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台胞證和戶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3、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三、死者的證明材料: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注銷戶口證明等☆死者的身份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B. 親人去世,銀行卡里的錢取不出來應該怎麼辦
親人去世之後銀行卡裡面的錢取不出來,一定要去櫃台咨詢一下。老人在去世之後,銀行卡裡面的錢都可以去取出來,一定要帶著自己的遺產繼承公證書。更重要的是自己的戶口本身份證,一定要及時的去把錢提取出來。如果家裡面子女多有財產糾紛的話,得讓法院進行判決,才能夠將老人的錢取出來。老人如果去世了,有些地方還需要死亡證明,在這個時候就得把相關的東西准備好。
C. 老人過世戶口注銷存款怎麼取出來
家屬死亡銷戶後,他銀行卡里的錢在銷戶時一並取出。通常情況下,如果儲戶本人過世,可分三種情況提取存款:1、金額在5萬元以下,儲戶留有存摺和密碼,只要憑客戶本人身份證和代理人身份證,到期後就可以直接支取。2、金額在5萬元以下,儲戶留有存摺,但親屬不知道密碼,或者知道存款所在銀行,但沒有存單或者密碼,此時則需要繼承人的公證機關公正證明和公安機關死亡證明。同時所有繼承人憑公證書全部到銀行先辦理掛失手續,然後才可支取。3、金額在5萬元以上,儲戶留有存摺和密碼,還需要繼承人的公證機關公正證明和公安機關死亡證明,同時也需所有繼承人憑公證書全部到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銀行卡被司法凍結,不可以辦理掛失補辦新卡取錢。
司法凍結是證券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賦予證券監管機構一定的准司法權。最重要的執法工具之一是凍結和扣押的權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清償債務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司法凍結是新券法修改新增的執法權,賦予證券監管機構一些准司法權,是這次證券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行政執法權,使其在監管中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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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D. 老人存在銀行的錢去逝後怎麼處理
老人去世後存在銀行的錢的處理方式如下:
1. 辦理死亡證明;
2. 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到居委會辦理親屬關系證明;
3. 憑借銀行卡和相關證明到銀行辦理繼承手續;
4. 銀行審核後,確認繼承權,方可取出余額。遺囑存在時,按遺囑規定繼承;否則,按法定繼承順序。
銀行存款的繼承與清算:
1、開立遺產專戶:銀行會根據法律規定,將去世老人名下的存款轉入遺產專戶;
2、提交法定證明文件:繼承人需向銀行提交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法定文件;
3、辦理繼承公證:如果遺產分配有爭議,繼承人可能需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4、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之間達成一致後,需簽訂遺產分配協議;
5、領取遺產:銀行根據法定繼承權或遺囑的規定,將存款分配給相應的繼承人。
綜上所述,處理老人去世後銀行存款需先辦理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然後攜帶銀行卡和證明文件到銀行辦理繼承手續,銀行審核確認繼承權後,根據遺囑或法定順序取出余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