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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家裡老人該怎麼寫遺囑

發布時間:2024-09-06 08:01:38

① 根據法律規定老人怎樣寫遺囑才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老人寫遺囑要想有效,首先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然後關於遺囑的內容也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欺詐和脅迫的情況之下所進行。就是遺囑當中的內容不能夠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不能處分國家集體的財產。

一、根據法律規定老人怎樣寫遺囑才有效?

老人寫的遺囑只有內容和形式都合法才是有效的。遺囑內容合法有效必須符合以下方面的法律規定: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所立遺囑有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形式合法。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該條明確規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繼承到夫或妻一方遺產,不再以「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為限制性條件,有利於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凈身出戶」的危險。

雖然自書遺囑無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3)遺囑上必須註明年、月、日。

二、立遺囑需要公證嗎?

即使遺囑沒有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遺囑的效力要大於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公證遺囑可直接產生法律效力,自書遺囑雖不需要公證,但公證遺囑可直接產生法律效力。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遺囑人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應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准;遺囑人如立有數份遺囑均未經公證,後立的自書遺囑效力優於先立的,只有後立遺囑也採用公證方式,才能撤銷或變更先前所立的公證遺囑。此外,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方能有效。

老年人在書寫遺囑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到法律效力問題的,否則訂立遺囑也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方面的意義的,因此必須是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生效條件,具體就是內容不能違反強制性法律的規定。

② 家裡老人動不了怎麼立遺囑

老人在行動不方便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的立遺囑的方法是自己寫遺囑,讓別人代寫遺囑,以錄音的形式立遺囑,情況危急的話,以訂立口頭遺囑,但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行。行動不方便,跟怎麼立遺囑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只要民事行為能力健全就行。

一、家裡老人動不了怎麼立遺囑?

(一)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三、沒有遺囑遺產怎麼繼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總之,老人動不了不等於就必須要按照子女的意願去立遺囑,更不是說誰贍養老人,誰就應該繼承全部的遺產。對於老人來講,法律制度沒有強行規定過,老人必須以哪種方法立遺囑,但是,每一種不同的遺囑的方法,生效要件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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