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人養老問題怎麼解決
老人養老問題解決如下:
1、保持身體健康,堅持鍛煉,合理飲食,定期體檢;
2、存夠錢,做好規劃;
3、養兒防老;
4、養老,心態要正。
養老服務指的是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滿足其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
把握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基本原則包括:
1、堅持需求導向,注重創新機制。以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為導向,將政府購買服務與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相結合,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密切相關的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支持,並逐步拓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領域和范圍。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不斷創新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機制,改進購買服務的方式方法;
2、堅持政府引導,培育市場主體。政府要加強對購買養老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將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與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相結合,與培育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相結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
3、堅持規范操作,注重績效評估。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質審核、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等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有序開展工作。加強績效管理,建立評估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堅持體制創新,完善政策體系。要做好相關政策的完善和相互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管辦分離,放開市場准入。凡社會能夠提供的養老服務,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要及時總結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盡快形成各方銜接配套、操作性強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政策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B. 老人養老的最佳方式
老人養老的最佳方式有:
1.如果老人身體健康,經濟條件比較好,可以不依靠兒女,採取居家養老的方式。過去的三世同堂、四世同堂,在現實生活中早已經是少之又少,現在的兒女們大多與老人各自獨立生活。
2.如果身體欠佳,但經濟上能_承受,老人可以去各種養老機構養老。而且老人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入住各種適合自己的養老機構:老年公寓、養老院、敬老院等等,就是同一家養老機構裡面也分好多檔次,例如經濟條件好的可以選擇單間,身體狀況欠佳的,可以要求特殊護理。
3.兒女孝順,但經濟條件一般,可以選擇與兒女同住,同生活。也可以分灶生活,合中有分,保持老人獨立的活動空間。也可以選擇在一塊兒吃飯,但是分開居住。這樣的老人能否為兒女分憂,看護孫輩,要看老人的健康而定,不要免為其難。
4.孤寡老人的養老,原則上應該去養老院_其天年。但也有例外,如果身體較好,經濟條件也不錯,並且有獨立生活能力,可以考慮居家養老。但要注意經常檢查身體,防止突發疾病或者其它意外。這種孤寡老人的養老方式有一定的風險,最好能與左鄰右舍掛鉤聯系,能一定程度化解這類風險。
5.兒女不孝順的,不管老人的健康狀況如何,也不管老人的經濟條件如何,這樣的老人養老要早做准備,做到心中有數,進退皆可。
一、關於養老院養老
對於高齡老人或者身體狀況較差的老人來說,因為對醫療護理的需求頻次較高,對醫護人員的依賴性較強,所以無論是居家還是旅居都已經無法滿足需要,最適合的還是住進醫養結合的養老院或護理院。實事求是的講,如果不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於身體狀況較差特別是失能或半失能老人來說,住進專業的養老院或護理院,享受專業的醫療及護理服務,對老人和孩子都是好事。因為在家裡,無論是硬體設備還是專業護理水平,都遠遠無法跟專業的養老機構相比。
二、關於社區居家養老
這是最貼近我們傳統家庭養老的養老方式。老人還是居住在家裡,由社區綜合養老服務中心根據老人需要為老人提供上門的急救、醫療、家政、生活等服務,幫助老人解決生活中遇到的一攬子問題。如果老人健康狀況較差,社區綜合服務中心還提供床位及24小時的護理服務,供老人長期或短期居住,為老人提供貼心的服務。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