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健品傳銷騙老人能舉報嗎
法律分析:可以報警或尋求法律幫助的
一、向工商行政部門舉報
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 以講座等形式銷售保健品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此類行為作出處罰。所以老年人在發現有以保健講座等名義高價兜售保健品的行為或者有相關線索時可以通過向工商行政部門舉報,讓工商部門取締該類活動。
二、向食品葯品監督部門投訴
一些保健品,違法添加禁用或限制使用的葯物,在患者試用期間,表面上看起來效果很好,實際卻存在很大的毒副作用,若經常使用,會衍生其他疾病。有一些所謂可以根治糖尿病的保健品,聲稱「不必控制飲食,白糖、甜食隨便吃」,它不僅不能治療糖尿病,還會由於不正確的宣傳對老年人的身體造成傷害。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對於以講座等形式不法銷售保健品的行為,食品葯品監督部門負有監管職責,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也可以會同工商、質檢部門聯合執法。因此,遇上這類問題,老年人也可以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投訴。
三、向公安機關報案
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因久受病情困擾,很容易被這類欺詐式宣傳所蒙蔽,輕信並使用保健品,而有些假冒的保健品實質上具有毒性,食用過量,會導致死亡或殘疾,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一些保健品宣稱有名貴中草葯成分,實際上所謂的冬蟲夏草、人參是用蘿卜干、麵粉等假冒的。還有一些無良商家就是炒作概念,把本來很不值錢的中葯說成可以包治百病的神葯,吹得神乎其神,在講座活動的現場製造熱烈的氛圍,使老年人上當受騙,這些行為達到一定金額就構成詐騙罪。遇到保健品銷售涉嫌以上犯罪行為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銷售者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❷ 忽悠老年人買東西如何舉報
老人買東西被騙可以向食葯監管部門舉報,利用會議、網路非法營銷保健食品,給食品、保健品變換包裝、塗改生產日期以次充好,消費者一旦發現這些違法行為,可撥打12331電話舉報。舉報途徑:
1、可加強與商家協商,要求退回所購產品,返還錢財。子女發現老人上當受騙後,應該保留購買票據和產品,及時找到保健品公司,要求退還產品和返還錢財。
2、可向衛生局、食葯監局及工商局舉報,請求追回被騙錢財。商家為了提高銷量,通常會將自己的保健品包裝為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神奇物品,但是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如果商家有虛假宣傳的行為,欺騙消費者,那麼消費者可以向衛生局、食葯監局及工商局舉報,請求追回被騙錢財。
3、收集、固定好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商家,也可以將商家及保健品推銷員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協商、舉報無果,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情況下,都是保健品推銷員上門推銷,此時也可以將保健品推銷員列為共同被告。
4、可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商家的法律責任。如果商家誇大事實,虛假宣傳,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則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商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老人數額較大的錢財,還可能構成詐騙罪,消費者可以報警,由法律追究商家的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一)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三)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四)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五)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