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老人再找老伴的法律問題
老年人婚姻受國家法律保護。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第三十條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任何人包括子女都不得對老年人的婚姻加以干涉,否則要受到法律甚至刑法的追究。而且,子女對老年人再婚後,應盡的義務,也都有明確的規定。
老年人婚姻應注意的問題,是老年人財產保護和遺產的繼承,老年人應就再婚後的財產明確作出安排。子女也可以協助老年人作好這方面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⑵ 社區該如何做好孤寡老人的監護工作
孤寡老人救助和監護的基本原則 社區孤寡老人救助和監護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居民臨時困難救助制度的補充和 完善,又是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對社區內孤寡老人生活困難給予救助和監護 的救助. 孤寡老人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倡導社區互助的原則 (四)、鼓勵勞動自救
2.
孤寡老人救助和監護的對象、標准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居住在社區內所有常住孤寡老人.救助的標准,根據實際困難程度確定, 每戶每月定期不定期的進行走訪. 救助對象:主要是指那些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的或子女不在身邊的 (或撫養人和扶養人確無撫養和扶養能力的)老年人. 救助標准:孤寡老人除享有每月定期的低保救助標准外,對因遭遇重大
3.
救助和監護的程序 (一)、孤寡老人的低保救助及臨時困難救助程序按照《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和《城 市居民臨時困難救助暫行辦法》執行. (二)、孤寡老人的監護以社區幹部包干,做好各類回訪記錄和上報工作. (三)、社區要做好定期檢查和走訪,了解孤寡老人生活起居. 精品文檔 精品文檔,可以編輯修改,等待你的下載,管理,教育文檔-為做好鼓樓區
⑶ 老年人的權利有什麼
1、受贍養權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贍養的權利。老年人應該老有所養。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四類親屬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般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贍養的義務,但當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沒有贍養能力時,老年人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需要贍養的老年人就有贍養的義務。另外,贍養人的配偶對老年人雖沒有贍養義務,但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3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義務。」
對老年人的贍養包括對老年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動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現實生活中,對老年人精神上的贍養容易被忽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將成為主要的贍養內容。
2、社會保障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服務、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內容。
城鎮老年人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國從1991年起開始建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互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
另外,國家除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外,還對城鎮特困老年人給予救濟。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贍養人確無贍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法律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險也作出了不少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指出:「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對於農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人贍養的老年人,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另外,也鼓勵農村中的孤寡老人與其他公民或村委會、生產隊等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由遺贈人寫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撫養人所有,而由撫養人承擔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在老年人醫療保障方面,國家規定: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老年人特設家庭病床,上門診療。對於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
3、婚姻自由權和居住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由此可見,離婚、喪偶之後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干涉。現在,有些子女從經濟利益,或為錢財或為住房等私利考慮,干涉老年人再婚,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另外,老年人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當老年人與配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或其他親屬不能因為父母年老而忽視他們的感情需要,反對父母離婚。
關於老年人的「居住權」,法律規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
(1)對於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資翻造的,應徵得老年人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許可權,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對於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
(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
(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占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4、自由處分遺產權
指老人對其生前積累的財產,有根據自己心願、子女和配偶對自己的關心與照顧情況,決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自己的遺產以及他們的繼承份額,或者決定把自己生前積累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
5、繼承權
指老人作為子女、配偶的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時享受依法繼承的權利。那種認為老人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的認識是不對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繼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遺產的權利,那種認為男性老人的遺產只能由其子孫繼承的說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