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人去世房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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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老人去世房屋如何處理怎樣評估
老人去世房屋如果有遺囑的遺囑上面所列的人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❸ 農村宅基地老人去世後房子怎麼處理
農村老人死後宅基地上沒房產,土地由集體收回。有房產,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❹ 老人去世之後房子如何分配
這和戶口沒關系。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照顧老人的應當適當多分。如果你們能證明他照顧得不好,甚至虐待,那麼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至少不能的一半
❺ 老人死後房子如何過戶
法律分析:老人去世房屋過戶流程如下: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❻ 老人去世 房產怎麼繼承
老人去世後,首先必須將老人及其配偶的一半財產分開,作為老人的財產。 (如果老人和他或她的配偶在他們的共同生活中親自擁有財產,他們應該是公共財產的一半。加上老人的個人財產作為遺產)。
老人去世後,如果老人有合法意願,該遺產應視為遺囑。如果沒有遺囑,繼承將根據合法繼承進行劃分:
如果老人的父母已經去世,那麼老人的遺產應該由五分之一的配偶和四個孩子的遺產繼承。由於兩個兒子已經去世,兩個兒子的繼承份額應由兩個兒子的子女代替。
如果已故兒子的配偶履行了對老人的主要支持義務,他將繼承老人作為一級繼承人的遺產。
(6)老人死後房子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房產繼承稅費:
1、繼承權公證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採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1)繼承(直系親屬):(不納入限購)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徵(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未過5年:估價×5.6%;個稅:證過5年且住房可免徵(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未過5年估價×1%;
2)遺贈(非直系親屬):(納入限購)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徵;未過5年估價×5.6%;個稅:證過5年且住房可免徵;未過5年估價×1%;說明:繼承房產過戶的權屬來源如果寫為「繼承、贈與」的是按贈與的方法計稅。
2、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如一套100萬的房子辦理繼承過戶,要承擔5000元的房屋評估費用+2萬元的公證費用+500元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25605元,費用可觀,所以有的人在購買房地產的時候直接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❼ 老人去世留下的房子處理問題
1、房子屬於去世老人遺留的遺產,在被繼承人(去世老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其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老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老人的合法配偶、老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予以分割。
2、遺產繼承開始之前,應當先行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稅費等費用。清償的范圍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自願清償的不受限制。
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對債務及稅費等不承擔清償責任。
3、遺產的法定程序分割原則:適當照顧生活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應少分或不分遺產。
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多分遺產。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去世的,可以由被繼承人去世子女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全一般只繼承屬於其子女應當繼承的份額。
遺產繼承,應保留胎兒的份額,胎兒出生為死體的,按照法定繼承程序處理。
4、各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留的房產劃分可以進行交涉,一般的原則,可以由經濟條件稍好的繼承人,經濟補償其他繼承人,隨後取得該遺產的單獨所有權。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0條、11條、12條、13條、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