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有住房,我是承租人.如果想購買產權有什麼規定
直管的不一定可以購買,是房產管理局直接管的,要到房管所去問.如果可以買,就是所有的承租人都要寫在產權證上,如果要集中在一個人身上,剩下的承租人要寫放棄權利的書面委託.工齡可以用承租人裡面的任何一個人的工齡.
2. 如何購買公房產權
公房買產權要視具體情況來定:每一個地方的公共租賃房屋的政策都不太一樣,有的可以買賣產權有的不可以買賣產權。可以買賣的話一般要先向公租房所有權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繳納相關的稅費辦理過戶手續後,即買斷了產權。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房屋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3. 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怎麼界定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後,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後,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後核定地價,還要審核該項目是否按規劃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規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最終繳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後,才能確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即俗稱開發商的「大產權」。
開發商在取得大產權證後,才能辦理買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即小產權證。通常,購房者在辦理「小產權」時,開發商應履行協助的義務,告知購房者應准備哪些申請的材料,購房者亦可以在當地的官方網站上查詢申領房屋所有權所需的材料。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30日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5日內核准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因此,購房者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一般30日內就可以申領到房屋的權屬證書,即上面所述的「小產權」。
4. 購買公有住房怎麼辦理手續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後。
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購買公房需要繳納的稅費
⑴ 登記費按件計算,每件100元,登記費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收取。
⑵ 房屋出售價0.5‰的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分期付款的按購房總價0.5‰交付);其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所載的實際金額。
⑶ 房地產權證印花稅5元;
⑷ 實際購房款(扣除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准按市場價購房所付款項)1%的土地收益金;
⑸ 購買公有住房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准支付市場價的應按規定繳納契稅。契稅按照房地產買價的0.75%計算繳納。即納稅人為買方;計算依據為實際購買金額。
⑹過戶手續費;過戶手續費按套計算。每套250元,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減半,過戶手續費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收取。
5. 公房如何購買產權
你家的房子屬於使用權房,想要買產權,首先得知道房子歸哪裡管理,再去找管理該房產的單位,問其是否可以買下產權。有的單位會同意購買產權。
具體得花多少錢還得由產權單位決定,而且不同小區會不一樣。
6. 我還能把老人公房的產權買下來嗎
關於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 。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我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現在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於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沖處理。現在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我國現實的社會實際。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一般來說,認定共同居住人,是按照戶口來算的。你不屬於共同居住人。如果能夠將公房承租人的名字,換成自己的就好了。像這種情況,建議暫時正常交房租。如果無法換名字,又無法將戶口遷入該房。
7. 老人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子女能繼承嗎怎麼取得房屋的使用權
最好協商解決。實在不行的話,應該是與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能夠取得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