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成為老人的監護人
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不用監護人。如果涉及一些遺產問題你們可以達成一些書面協議,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2. 老年人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1、具有監護能力,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的能力。
2、一般應當與被監護人具有親屬關系
3、確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 如何取得失能老人申請監護人
失能老人法定監護人的確定方式:一般情況下,法定監護人為其配偶。但若配偶喪失監護能力或死亡的,由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4. 辦理老年人,監護人,上法院辦理需要多久才能辦下來
依你所述的情況,本案屬於認定公民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1、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4、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5. 老年人指定監護人是如何受理的
老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問題的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進行指定,若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6. 老年人的監護人怎麼辦理指定公證
法律分析: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對一些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需要人來監護的,監護其人身和財產等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7. 如何申請老人的監護人
老人的監護人由有能力的直系親屬,
有直系親屬,切親屬不拒絕的,就是監護人,不需要申請,
如果你要獲得書面上的,那麼你自己到村,社區裡面去寫證明就行。
村委會,社區有權利(這沒有監護人的時候)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