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戶口本上老人是夫妻關系.而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解放前結婚沒有正規結婚證,這是那個年代的普遍現象,不是哪對夫婦的錯。房產交易中心按規定辦事也沒錯,但對歷史遺留的特殊問題仍然「堅持原則」,似乎少了點人性化服務。老兩口結婚幾十年,公安部門表示,戶口簿足以證明,何必還要麻煩老人東奔西走?希望有關部門能為有類似情況的老人考慮,制定一個人性化的婚姻證明標准,方便高齡老人辦理諸如房產證之類的一些手續。
② 家裡老人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需要的時候,請老人的居住地的居委會開具介紹信。說明情況。
——這也就可以當作老人的結婚證書了。
(如果,如果,如果,是老人離婚或者喪偶,或者再娶以及去世了等等,必須由當地派出所開具介紹信。)
③ 老年人沒有結婚證如何補辦
老年人結婚證怎麼補辦?
(一)需要申請補辦手續
補辦結婚證的手續是:回近兩年登記結婚的夫妻答,檔案還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補辦人只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登記結婚已經超過兩年的夫妻想要補辦結婚證,則需要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復印後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結婚證即可,當天就可拿到新證。
(二)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系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應提交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並出具《夫妻關系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
補辦結婚登記必須符合關於結婚登記的所有法定要件,辦事人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只能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補領結婚證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場。
④ 六十歲老人沒有結婚證怎麼辦離婚
由於該案例的提問者提到,「沒有結婚證」的問題,這要根據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第一,如果雙方壓根就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造成雙方沒有結婚證的。那麼雙方的關系屬於同居關系,這種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是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不存在離婚一說。
第二,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結婚證丟失的。那麼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⑤ 老人家沒有結婚證可以辦結婚證么
老人家沒有辦結婚證補辦需要的證件材料是:
1、要進行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⑥ 老人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老人沒有結婚證如果是丟失的話,這種情況還是應該去當地的民政部門那裡重新補辦結婚證了
⑦ 老人家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老人沒有結婚證如果是沒有辦理的可以自己選擇是否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如果是結婚證丟失的,需要進行補辦,首先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辦結婚證的申請,然後填寫或者列印《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婚姻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確認屬實並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⑧ 老人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法律分析:老人離婚沒有結婚證處理方法:1、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結婚證丟失的,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或者直接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2、如果雙方是因為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造成雙方沒有結婚證的。那麼雙方的關系屬於同居關系,這種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是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雙方也不存在離婚一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