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人的監護人法律是怎麼定的
首先,目前抄的民法通則並沒有對除精神襲病人、痴獃人以外的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次,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⑵ 如何選擇老人的監護人
老人的監護人確定的方式:一般是配偶,優於父母、子女,優於其他近親屬的順序確認。但若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⑶ 老年人的監護人怎樣確定
法律分析:老年人可以在自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與個人或組織協商選定監護人,如未事先確定則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
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⑷ 老年人監護人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老人監護人的確定: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人可與自己的某一位近親屬或其他具有監護職責的人協商,承擔對自己的監護職責。二、無、限制民事責任能力的老人,按照法定順序履行監護職責。三、協商不成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⑸ 老年人的第一監護人要如何確定
老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按照法律規定第一監護人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其他近親屬來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⑹ 失能老人法定監護人怎麼確定
民法典規定,失能老人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需要確定監護人,如果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由法定繼承人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⑺ 民法典規定老人的法定監護人怎麼確定
_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__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三條__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