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年人再婚沒有登記,後分開財產分割問題。
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可以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參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㈡ 現老人不領結婚證同居若一方去世其財產如何分割
你好,同居期間的行為只能認定為一般的民事共同行為,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行為。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能證明是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割。同居期間未登記結婚的,且在同居期間沒有共同取得財產的,不屬於遺產,一方去世,另一方無繼承權。
㈢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沒有結婚證的話屬於同居關系,因此其財產分割是按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具體而言,就是根據共同財產的財產份額來處分,在這個時候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寫成不成由法院判決,可以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因此其分割可以根據上述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老年人再婚20年了沒有登記財產怎麼分
領取結婚證的,財產分割方面原則上是平均分配。
㈤ 沒有結婚證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沒辦結婚證,不算婚姻關系,是同居關系,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問題以雙方協商為主,實在要鬧到法院的,具體分割財產時,法官會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借同居關系索取的財物,解除同居時,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雖然不是合法配偶而沒有繼承權,但如果屬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㈥ 未領取結婚證財產分割問題
首先,判定是否形成事實婚姻關系:
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然後,依照如下辦理:
第一:如果構成事實婚姻,則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二:如果不構成事實婚姻,則財產關系不受婚姻法調整,而適用《民法通則》以及民法一般原理。屬於誰的財產還是屬於誰的,不能形成共有分割問題。
參考資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
㈦ 沒有結婚證財產如何分割
你們雙方在 未領取結婚證的情形之下 為非法同居關系,不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關於房子的問題,該房產為你們同居之前你父母給你買的 購買方式為貸款
如果女方可以證明 與你共同還貸了
那麼對方可以主張同居期限共同還貸部分 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但是房屋所有權必然是你的 這是確定無疑的。
貸款沒有清理完畢之前,因為房屋的他項權利證在銀行抵押,所以房屋不可以再次抵押或者出售
你們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如果無法共同生活
分割好各自的財產 對於孩子撫養權與扶養費的支付以及探視的問題達成一致
自行分開即可
㈧ 沒有結婚證怎樣分割財產
「在1994年初和我老婆同居的當時結婚的年齡也沒有到,她20歲我21歲沒到法定年齡」如在94年2月1日前未達法定婚齡,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辦,如因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產生爭議,可訴訟解決。你的公司股權,是不是須有女方的部分權利,不能從婚姻法角度來考慮。此案建代理。
結婚年齡不到也算是事實婚姻嗎?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結婚時年齡不到屬於無效婚姻呀,在沒有合法的情況下根據(夫妻法定財產制)無效婚姻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大人你們能給個解答嗎?
我們在1994年前沒到94年後才能到,但當時同居時間是沒有到法定年齡呀,我現在怎樣向法院上訴呢?用什麼樣的題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