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人(在世)房產繼承!
1、你奶奶在世的話,那就不叫繼承。如果打算贈與你父親的話,那就直接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這是最直接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辦法。只要是她的真實意思表示,別人無權干涉。
2、如果房屋過戶是無償贈與的話,是不需要花費多少錢的,最多也就幾百,各地標准不太一樣。
3、無需把名利公證,但是必須當事人親自到場,不過有的地方的房管局人員怕擔責任,強加當事人去辦理公證,其實公證費不多,一般200元,其實公證的話也可以避免別人主張權利。
4、你奶奶的房產是她自己的嗎啊,你爺爺的份額呢,可能還要涉及他人的共有權問題,你描述的不夠詳細。
祝你愉快
Ⅱ 老人健在可否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老人還在世,要辦理的不是遺產繼承公證,而是做公證遺囑。
做公證遺囑,由老人自己帶身份證和戶口本、房產證去公證處就可以了,不用子女一起去。
Ⅲ 老人遺產公證需要怎麼辦理
一、做公證需要准備材料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
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並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
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
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後,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二、立遺囑。
遺囑分為好多種的,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的。法律相應都是一樣的,
通常是寫明本人的姓名名族出生年月日等基本信息的,還有就是見證人的信息的,寫明自身的財產情況尤其是房產的,房產的地址以及門牌號最好是寫清楚的。有存款也要一起寫進去的,如何分配等都要寫明白的,寫完要簽字包括見證人等一樣的。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3)老人在世房產公證去哪裡辦理擴展閱讀: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 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果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請確有困難的,公證處可以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或臨時居住的地方(醫院、旅館等)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Ⅳ 老人單方在世,房產相關手續怎麼辦理
1、房產屬老人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涉及去世配偶的一半需要由所有繼承人來確認繼承歸屬,需要由所有人簽字認可,如無法協商一致,可訴訟。
2、涉及老人自己名下的房產份額,老人可以自行處分,包括可立遺囑確定房產歸屬。
Ⅳ 老人在世,房子去公證處公證需要帶什麼證件手續
做公證需要公證處辦理公證根據公證情況同需要東西同公證房屋需要證件:
買賣公證:
買: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
賣: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產權證、房屋查檔資料
委託公證:
委託: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產權證房屋查檔資料
委託:身份證
贈與公證:
贈與: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產權證房屋查檔資料
贈與: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
Ⅵ 辦理繼承房產公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一、房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二、房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
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後死亡的,應提供後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
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要求:無親屬關系)。
10、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
11、具體准備的詳細公證材料以公證員確定為准。
注意:全部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Ⅶ 房屋公證在哪裡辦理
一、房屋公證是在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的。
二、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三、《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