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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居老人生前如何變更承租人

發布時間:2022-02-01 08:35:51

『壹』 如何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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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承租房變更承租人需要什麼手續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准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2)獨居老人生前如何變更承租人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

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4、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叄』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變更承租人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承租權或處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後繼續承租公有住房;

2、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上述規定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

三、依據上述規定仍無法確定新的承租人的,產權人可以依法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四、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戶籍的其他親屬,出具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放棄承租權、同意過戶給其他親屬的協議書,也可以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具體步驟如下圖所示:

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3、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4、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原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經公證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協議書;

7、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同意過戶協議書(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僅有一人的,提交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8、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請過戶的,提交兄弟姐妹關系公證書、具結書和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的公告。

以上內容參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國土房管局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禾縣人民政府-國家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工作程序

『肆』 租賃房怎麼變更承租人

租賃房屋變更承租人的手續是:(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將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二)原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轉租合同;(三)將轉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賃證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登記備案;(四)領取經注記蓋章的原房屋租賃證,繳納有關稅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伍』 父母生前有一間公房承租人是母親我是同住人,現在把承租人變更為我需要什麼條

因為你們是屬於公房承租人,你和您的母親可以到房屋管理所去辦理相關的手續。

『陸』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變更承租人

根據相關規定,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如下: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而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需要咨詢出租人的意見,按實踐,一般實際居住人有繼續承租權利,不需要B女兒的同意。

(6)獨居老人生前如何變更承租人擴展閱讀:

公房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上海的政策如下: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共租賃住房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柒』 公產房承租人未過世,如何變更承租人

參照地方的公房承租管理辦法,如果是在北京需要其他親屬無異議方可變更承租人。建議是咨詢當地房管局。

『捌』 關於公租房如何變更承租人的一些疑問

關於公租房如何更變承租人的一些質疑,公租房更變承包人,爸爸的交給兒子就這么一代一代的傳

『玖』 戶主過世,房產證丟失,子女如何更改承租人

戶主的子女協商一下,先選好准備承租的人;
然後所有房主子女共同去公證處,請公證處出具證明書;證明由選好的繼承人承租房主的房子,而其他子女放棄該房子的承租!
拿著公證書和有登報聲明房本丟失的報紙去房子的單位,即可辦理變更承租人。

『拾』 公有房承租人未過世如何變更承租人

不能變更
要過世後才能變更

上海使用權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應如何變更新承租人?
作者 楊欣 來源 白楊律師網 瀏覽 39 發布時間 09/12/26

本文所稱「使用權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上述條文可以這樣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後,如果其他人要成為該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個條件必須具備其一:

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該條件較好理解,即必須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戶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須是「本處」的。所謂「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在滬房地資公[2000]98號《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中解釋:「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該條件實際上是前一條件要求的放寬,即無「本處」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成為新的承租人。

使用權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關於「承租人」變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對此進行了明確:

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其二、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當然,如當事人對出租人關於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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