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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超過60歲解僱

發布時間:2025-03-19 02:49:08

㈠ 超過六十歲的人在打工,老闆可以解僱嗎勞動法里有規定嗎

超過60歲的人應當退休或者已經退休,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版動權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屬於勞務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聘用合同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㈡ 六十歲以上的工作者沒簽勞動合同,被老闆辭退,能不能享受雙倍工資以及勞動補貼

六十歲以上的工作者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可以享受雙倍工資以及勞動補貼。因為六十歲以上屬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現爭議,應該按照正常勞務關系解決。
法律分析
勞動者沒有與公司簽勞動合同屬於無固定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系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解僱,是用人單位的自主用工權。在用人單位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嚴重違紀的情況下,可以開除,無需賠償。所以,六十歲以上被辭退可以拿到雙倍工資以及勞動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㈢ 員工滿60歲之後,遭公司辭退是否有補償

員工滿60歲之後,不存在辭退了,按照規定,我國的退休年齡是60周歲。
年滿60周歲,不能繼續就業了。遭公司辭退是否有補償是60周歲以內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勞動合同失效後,應該按其它勞務合同的約定事項來執行。

㈣ 員工滿60歲之後,遭公司辭退是否有補償

勞動者超過來60歲,其到了自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㈤ 用人單位辭退六十歲以上的臨時工應當承擔哪些賠償或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法律面前沒有臨時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辭退合法的。
法律分析
臨時工被解僱了能獲得賠償: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於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於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准。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何時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㈥ 超過六十歲被辭退有賠償嗎

1. 在我國,若員工年齡超過60歲被用人單位辭退,通常情況下是不涉及賠償的。
2. 因為根據國家規定,60歲是法定退休年齡,員工在此年齡後通常可以開始領取養老金
3. 即使超過60歲的員工在被單位解僱後,通常也不會獲得賠償金。
4. 同時,60歲以上的員工如果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5.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辭退員工。
6. 另外,員工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影響,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 員工若因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同樣有權單方辭退員工。
8.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9. 超過60歲後,員工不能再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而在勞務關系中,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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