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50歲辦理病退能拿多少工資
50歲辦理病退拿多少工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具體如下:
1、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減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減。企業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退職:如果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3、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與退休人員一起,根據國家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調整退職生活費,但幅度會小於退休人員。
4、對於不符合以上年齡條件的叫因病退職(前提是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放,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放;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放。
職工辦理病退,要准備以下材料:
1、職工身份證、個人檔案、退休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醫務技術鑒定結論;
2、欠費企業職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職工渣液本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寫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如罩物靈活就悶孝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❷ 病退每月可拿多少工資
病退每月可以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基礎養老金
根據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具體公式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根據個人賬戶累計額和計發月數來計算,具體公式為:個人賬戶累計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來確定,5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95,55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70。
病退的申請流程如下:
1、確認申請條件
(1)申請病退的職工需要滿足一定的年齡和繳費年限要求。男性通常需要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並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2)職工還需經過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准備申請材料
(1)申請病退所需的材料通常包括個人身份證明、病歷資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職工檔案等。
(2)部分地區可能還要求提供單位公示表、退休申請表等。
3、提交申請
(1)職工或其用人單位需將准備好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指定的受理窗口。
(2)部分地區支持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交申請。
4、審核與審批
(1)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包括資格初審和勞動能力鑒定等。
(2)審核通過後,會進行公示,無異議後正式批准病退申請。
5、領取退休金
(1)經審批合格的職工可以從次月起領取病退退休金。
(2)職工需按照當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領取退休證等。
病退申請的注意事項如下:
1、年齡和繳費年限要求
申請病退的人員通常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和繳費年限要求。男性通常需要滿50周歲,女性滿45周歲,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
2、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病退的人員需要經過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3、辦理時限
申請病退的人員需要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提出退休申請,退休核准部門應在職工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辦理完畢退休核准相關手續。
4、注意事項
申請病退的人員需要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否則可能會觸犯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
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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