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
企業老闆在僱傭員工的時候,對於員工的年齡其實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如果員工的年齡比較小其實是不可以的,但是很多的人對於員工的年齡比較大的要求是不清楚的,所以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⑵ 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是的。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60周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內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容,所以不需要走勞動仲裁;但可以適用民法及民事關系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⑶ 我幹了4年公司以60歲買不到保險為由要辭退我 我該怎樣維權
事實上,60歲以上年齡是不參參保社保了。
針對你的情況,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⑷ 超過60歲發生勞動糾紛|該怎麼辦
超過60周歲發生勞動糾紛的話,還是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請他們出面幫忙協調,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的。但是如果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因為超過60周歲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不能進行勞動仲裁,只能去法院起訴了。
⑸ 超過退休年齡的人被拖欠工資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注意,收集相關證據證明。
超60歲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六十多歲的老人已經超出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民事關系,處理該種糾紛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一、超過退休年齡拖欠工資如何處理
勞動者退休後繼續參加工作,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拖欠報酬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追討報酬。
二、辭職後怎麼追回被拖欠的工資
按規定,員工被拖欠工資,即使已經辭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討回被拖欠的工資。
不過,員工跟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後,需要注意仲裁時效,具體是從終止之日起一年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時,員工要收集整理以下的證據材料:
1、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1)招聘簡章、記錄以及勞動合同;
(2)員工名冊、考勤記錄;
(3)上崗證、工作證(牌)、出入證、飯票、加班記錄、押金收據、同事證言等。
通過以上的證據,即可以證明跟公司之前存在勞動關系。
2、證明公司拖欠工資
(1)工資欠條;
(2)公司銀行卡轉賬記錄等。
注意,證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的事實,最好能以書面形式確定,口頭約定一般難以證明。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所用工單位拖欠勞務人員報酬的,勞務人員可以同法院起訴追討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