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僱傭臨時工超過60歲可以嗎
法律分析:單位可以僱傭超過60歲的臨時工,但是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僱傭合同。按照規定,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當退休。超過此年齡的員工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以僱傭的方式繼續工作,並且不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Ⅱ 在事業單位干臨時工7年到了60歲有什麼規定
參照《中抄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一、(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Ⅲ 60歲以上人員是否能勞務派遣
60歲以上人員是不能勞務派遣的。
勞務派遣工年齡在18-59歲期間都屬於合法的,所以派遣工也只能在這個年齡段里。
勞動法對六十歲以上職工上班的規定有哪些?
1、勞動法對六十歲以上職工上班的規定如下:
2、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3、但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16周歲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
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范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對象。
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退休年齡有沒有規定?
1、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公民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休息權利。當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依然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當為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Ⅳ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編制外的臨時聘用人員的退休年齡
女50,男60
Ⅳ 事業單位可以僱傭60歲以上的臨時工嗎
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僱傭別的單位退休的人員,但雙方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僱傭關系。
Ⅵ 60歲之後 在事業單位工作10年的臨時工離開單位有什麼賠償
60歲之後 在事業單位工作10年的臨時工
無效的情況說明是僱傭關系
僱傭關系是不適用勞動法的
具體說單位沒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