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年齡滿50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如果是女職工,目前年滿50周歲已經退休了:
女職工年滿50周歲是一定要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依據如下: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一)規定,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是男職工,需要賠償:
企業解除員工的勞動關系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勞動者有異議的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㈡ 50周歲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強制解除50歲員工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
在單位工作滿十五年的,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單位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退休不僅應當符合特定年齡、工齡及工種等條件,還應當自願提前退休。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出於用人成本或者性別方面的考慮,有時會在勞動者並不願意提前退休的情況下強迫勞動者提前退休。這種行為違反了提前退休的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款。
一、員工50歲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五項,在本單位工作滿十五年的,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女幹部,國家規定55周歲,到法定退休年齡,女工人,國家規定到50周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特殊重體力勞動工種,經過批准,45歲可以退休)
3、工廠女員工工作滿50歲,工廠要求其辭職,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工人滿50周歲,應該讓他們辦理法定退休手續。只要身體健康情況允許,女幹部應該繼續允許他們工作,到5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
4、如果單位要求女職工辭職,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計算標准: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兩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㈢ 超過50歲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一、超過50歲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1、超過50歲被公司辭退是不合法的。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和單位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沒有任何賠償,繳費不足15年的,由本人自己繳費,繳滿15年辦理退休,前提是,職工在職期間,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否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補足所欠社會保險。已經退休的職工,在單位上班,不能繳納任何保險,也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或者用工協議,解除合同,也沒有補償,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1、如果公司是過失性辭退員工的,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月工資的補償金;
3、如果公司無過失的,則不需要給予員工補償。
㈣ 勞動合同法到期而且滿50歲被辭退了,有賠償嗎
1、如是女職工且年滿50周歲,其勞動合同終止,無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願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可以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2、如是男職工,還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有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需要根據辭退原因分析,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