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退伍老兵60歲補貼新政策
農村退伍老兵60歲補貼新政策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農村退伍軍人養老補助:
年滿60歲的退伍軍人可領取養老補助。國家為退伍軍人設立養老賬戶,將退伍軍人的軍齡計算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養老補助的領取標准將參照當地年度養老金發放標准執行。
2. 農村退伍軍人老年補貼:
根據財政部相關政策,退伍軍人老年補貼將按照往年標准發放。具體計算方式為:每服役一年,基礎補貼增加10元。例如,服役3年的退伍軍人在年滿60周歲後,每月可領取30元的晚年生活補貼。
3. 退伍軍人登記:
退伍軍人需攜帶身份證、戶口本、退伍證復印件至社區進行登記,以領取相應的補貼。
4. 2020年8月1日頒布的補助標准:
每服役一年義務兵兵役可獲得45元的補助。例如,某退伍軍人服役5年,按照2020年的國家補助標准,其每月應領取的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為225元。若按年發放,則總額為2700元。
⑵ 農村60歲退伍老兵待遇
1.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政策,退伍軍人根據其服役年限,每月可獲得相應的生活補助。2011年以後退伍的軍人,其補助以10元為基準,每服役一年,每月補助增加10元。例如,一位服役3年的退伍軍人在年滿60歲後,每月可領取30元的生活補助。
2. 法律依據:《關於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農村籍退役士兵是指在1954年11月1日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且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士兵。
3. 補助標准: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放10元生活補助。國家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補助標准。
⑶ 退役軍人年滿60歲後有補貼嗎
退役軍人年滿60歲後可以領取養老補貼。一般而言,每人每月可領200元左右,具體金額以退伍軍人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為准。如果軍人存在傷殘,每月可領取500元左右的養老金。如果服役期間參與過戰爭,這一金額可增至550元左右。此外,還有醫療優惠和社會福利,如優先就診、購房等。
⑷ 退役軍人優待證60歲有補貼嗎
1.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籍退役老兵,每服役一年,每月可領取54元的老年生活補助。服役4年的老兵可以領取216元的老年生活補助,每兩年一算,共可領取342元的老年生活補助。
2.養老補貼是針對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籍退役老兵,各地的政策標准不同。例如,在浙江省每月可領取345元的養老補貼,其他地方則根據當地政策執行。
3.高齡補貼是針對滿80周歲以上的農村籍老人的補貼,具體金額根據當地政策而定。有些地方每月可領取100元的高齡補貼,有些地方則可以領取150-180元的高齡補貼。
二、受理部門:縣,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辦理地點:村(社區)、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
四、辦理時間:業務申請時間一般一年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五、受理流程、准備材料
1、服務對象:具有本市戶籍,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2、辦理流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社區)提出申請,村(社區)進行初審,鎮級退役軍人服務站復審,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並逐級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備案。
3、發放流程
審批通過後,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予以發放。發放時間和發放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4、上報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本人親筆簽字或手印)
(2)已經核對原件的退伍軍人證復印件或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的《退伍軍人登記表》復印件(無上述材料出具縣區人武部證明);有應征青年入伍登記表的盡量提供(入伍時間以此為准,沒有以退伍登記表為准,再沒有以退伍為准退伍時間以退伍軍人登記表為准,沒有則以退伍為准);
(3)已經核對原件的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農村戶籍證明或退役時落戶農村後轉為非農戶籍證明;
(5)人社部門出具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證明;
(6)受理通知書;
(7)公示在居住地社區的公示照片;
(8)《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登記審核表》(貼照片並蓋章,空格都要填上);
(9)材料核實意見書。
六、收費情況:不收費用
七、目前不支持在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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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六)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
(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徵兵、優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征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後安置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