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女人社保交到50歲不夠15年怎麼辦
法律分析:1、延遲退休:《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延長繳費的方式就存在兩種情形:
一種是單位聘用繳費不滿15年的職工,繼續繳費;
一種是在無單位聘用的情況下,由個人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由於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用人單位應當使用至繳費滿15年」,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滿15年的職工,單位根據管理需要,可以繼續使用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予使用,由職工個人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轉型: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⑵ 滿50歲時社保未交滿15年怎麼辦
到50歲的時候,其實你距離退休至少還有5年的時間,你可以在這5年之內繼續交社保,等你退休的時候,這15年社保就已經交完了。
⑶ 女性滿50歲社保還沒買滿15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一次繳清。
根據現行政策文件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人員,除2011年6月30日(含)前參保繳費且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他情形不能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只能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領養老待遇。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開徵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十五年。
⑷ 50歲退休社保不足15年怎麼辦
50歲退休社保不足15年解決方法如下:
1、2011年7月1日及以後開始參保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時辦理退休手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經參保,2011年7月1日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2、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3、鎮腔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御遲衫的養老保險旦頌待遇。
⑸ 公司辭退50歲的員工社保未交滿15可以要求賠償
公司辭退50歲員工社保未滿15年可要求賠償。
員工50歲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
員工50歲屬於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如果單位沒交社保而員工被無過錯性辭退的,可以要求補償。員工每在單位工作滿一年,就可以要求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並且可以要求單位及時補繳各項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