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古代老人減免刑罰具體是在那些朝代
《禮記•曲禮上》雲:「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即指悼(7歲以下的幼兒)與耄(80歲或80歲以上的老人)兩種人即使犯了罪,國家也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也是我國法律文獻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最早記載。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 《法經》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
《法經》共有六篇,即盜、賊、網(或囚)、捕、雜、具。李悝認為盜和賊是對統治的最大威脅,所以放在了最前邊。賊是指傷害人和反叛。雜是指盜、賊之外的各種犯罪行為。具類似於現代刑法中的總則部分,規定定罪量刑的原則。 第六篇《具法》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於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不過現存下來的《法經》內容只有對於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和年滿60歲的老人在量刑時予以減輕刑罰的規定。
漢朝建立後,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為漢朝法律的基礎。
儒家思想講究「施政以仁」,早在西周時期就有「矜老恤幼」的原則。漢朝統治者為了標榜「施政以仁」,強調貫徹儒家的這一恤刑思想。漢景帝後元三年(公元前141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鞫系者,頌系之。」②所謂「鞫系」,即監禁;所謂「頌系」,即給予寬宥待遇,指免戴刑具。此令就是對老、幼、孕婦、書生、侏儒等幼弱者,在被監禁期間給予免戴刑具的優待。漢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詔:「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③漢成帝鴻嘉元年(公元前20年)令:「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罪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④東漢光武帝時期再下詔令:「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女從坐,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系。」⑤即老人幼童和連坐婦女,除犯大逆不道詔書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監禁。漢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還規定:「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就是指婦女論罪已定,並放歸家,可以一月出錢三百,以使人代役。漢代之所以給老幼婦女以優待,原因是他們的犯罪行為不能構成社會的嚴重危害,以及又能體現統治階級的寬仁思想。
唐律主張對老幼廢疾者,分三種情形實行減免刑罰:第一,70歲以上,或者15歲以下,以及廢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贖。第二,80歲以上,或者10歲以下,以及篤疾者,犯反逆、殺人罪應處死刑的上請;盜竊及傷人者,收贖;其餘犯罪皆不論。第三,90歲以上,或者7歲以下雖犯死罪,不加刑(不追究刑事責任)。
唐律法律規定在押犯人,或80歲以上、10歲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篤疾者無控告權。對享有議、請、減等法律特權的犯人,70歲以上、15歲以下的老幼,以及孕婦、殘廢人,不得拷訊。對此,採用三人以上為證,實行眾證定罪。
宋代限制年老及廢疾者的訴訟權利,如規定「民年七十以上及廢疾者,不得投牒,並令以家人代之」。
B. 90歲老人犯法會坐牢嗎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90歲的老人犯了法,要負刑事責任的,一般情況下不會被抓進監獄,但如果身體好,沒有疾病的,也可以進監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嘩亮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鋒蘆畝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銀森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 90歲老人犯故意傷害罪負要負刑事責任嗎
需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違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