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0歲服刑人員的規定
對於60歲以上的罪犯,監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以下照顧:
1、可以申請老年犯,普通犯人80分減刑1年,一旦批准為老年犯40分減刑1年;
2、可以申請病犯,普通犯人80分減刑1年,一旦批准為病犯40分減刑1年;
3、如果病情特別嚴重,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
目前對於處於服刑期中超過60歲的服刑人員,沒有優惠政策規定,如果具備減刑條件或假釋條件的,可以獲得減刑或辦理假釋。對於刑釋人員,超過60歲的,如果入獄前的社保交費年齡達到15年的,可以領取社會保障金,如果交費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可以續交到15年辦理退休手續領取社會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