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長壽區郵政編碼是多少啊
長壽區郵政編碼是401220。
長壽區,隸屬重慶市,地處重慶腹心,襟長江而臨主城。
介於東經106°49′~107°27′,北緯29°43′~30°12′之間。古屬巴國枳邑,原名樂溫縣。因縣民多高壽,於公元1363年改置長壽縣。
長壽區電話區號:023;
長壽區代碼:500221;
長壽區車牌代碼:渝B。
我國的郵政編碼採用四級六位數編碼結構。前兩位數字表示省(直轄市、自治區);前三位數字表示郵區;前四位數字表示縣(市);最後兩位數字表示投遞局(所)。
郵編是為了實現信件分揀自動化的方案實施,因電腦不能識別中文,但能識別數字。每區域編上代碼,能快速運用電腦分揀。
B. 94年,重慶市長壽區征地,未滿16周歲不能得到補償,現在能否得到
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長壽府發〔2008〕9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經區人民政府審議同意,調整我區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徵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構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及所在地區標准計算:一類地區鳳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鎮、八顆鎮15000元/畝;二類地區江南鎮、鄰封鎮、長壽湖鎮、雙龍鎮、龍河鎮、海棠鎮、石堰鎮、雲台鎮、葛蘭鎮、新市鎮14000元/畝;三類地區但渡鎮、雲集鎮、洪湖鎮、萬順鎮13000元/畝。
2. 被徵收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轉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 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應嚴格按照集體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1.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7000元。
2.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轉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剩餘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
(三)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1. 青苗的補償按被徵收耕地面積計算,標准按附表1執行。
2. 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標准按照被征地面積每畝3000元計算。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幫助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具體分配到戶的方案,把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落實到被征地農戶。
(四)被征地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1. 被征地農房拆遷補償以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新建房屋未及時取得農房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他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為依據。
2.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合法面積為准。對有合法依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以征地實施單位清理測量面積為准。房屋面積測量統一按國家有關測量規范執行。
3. 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按附表4執行。
城鎮及園區、市級以上景區等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後,不實行劃地自建住房安置,實行住房貨幣安置。
規劃區外部分征地的被拆遷農戶(全戶農轉非的被拆遷戶除外)按附表4標准提高50%補償後,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申請自建住房。
征地范圍內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農房拆遷戶(房屋拆遷未轉非村民、城鎮人員)不享受住房貨幣安置,房屋拆遷補償按附表4標准提高50%給予補償。
4. 符合住房貨幣安置條件的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標准為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符合增購自然間條件的,其增購自然間的標准為每人建築面積15平方米。
貨幣安置具體標准按照不低於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原則確定。增購自然間的按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50%乘以增購自然間面積計算。
被征地拆遷戶有兩處及以上農村住房的,只能合並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 住房安置對象的確定: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時,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住房安置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增購自然間對象:
(1)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對象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離異未再婚人員不屬增購自然間對象);
(3)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未結婚子女)為本區城鎮戶口(包括因下崗失業或殘疾,回到住房安置對象身邊的子女或配偶,不包括子女或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員如兒媳、女婿等),且在他處無住房,長期(兩年以上)與住房安置對象(父母或配偶)居住的。
6.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被征地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包干一次計發:3人及以下戶為每戶6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戶按每增加1人增發200元計算。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被征地拆遷戶,屬住房貨幣安置和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發給600元搬遷補助費。
7. 實行拆遷獎勵。在征地公告規定期限內,房屋產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合法產權手續、戶口簿與征地單位簽訂了拆遷協議並按協議約定實施了拆遷的,給予3人及以下戶每戶1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戶每增加1人相應增加300元的獎勵。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拆遷協議和未按約定拆遷的不予獎勵。
(五)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未經依法批准為企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除外)補償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1. 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冊在籍農業人口;
(2)農村在校大中專學生;
(3)現役十年及以下士官及義務兵;
(4)勞改勞教人員。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1)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2)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法定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3.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不符合征地農轉非安置條件的人數不計算在內)。
若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均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均0.5畝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4.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
5.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全戶農轉非後,其剩餘的土地全部交歸集體。
三、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城鎮發展用地為每畝2萬元;新征工業用地為每畝0.5萬元。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征地報批時繳納,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逐步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的規定執行。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門要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建立購買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由征地單位提供國有土地,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定向銷售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住房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購買需求。建設單位修建並定向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
征地范圍內按住房貨幣安置拆遷補償的農房拆遷戶,房屋拆除後,可憑《征地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在相鄰地段購買與住房貨幣安置面積相當的定向銷售住房。若因戶型限制,每人購買定向銷售住房面積不得超過其住房貨幣安置面積5平方米。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確定,做好房屋拆遷相關工作和本轄區征地信訪穩定工作。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行業主管涉及方面的補償確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房屋拆遷後自建住房(城市、鎮規劃區外)、定向銷售住房(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以及征佔用林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原長壽府發〔2005〕119號文件同時廢止。
1. 2008年1月1日前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按原規定辦理;
2. 2008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並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但因被安置對象拒絕接受安置或拒不領取有關補償安置費用,致使補償安置未實施完畢的,按原規定辦理;
3. 2008年1月1日後依法批准征地,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按本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國土資源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規劃局、區建委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附表: 1.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2.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
3.徵收土地構附著物補償標准
4.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附表1:
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單位:元/畝
作物類別
標 准
蔬菜類
(含經濟作物類)
1600
糧食類
1100
說明:1.蔬菜地指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蔬菜基地。
2.經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作物可按糧食類補償標准上浮30%計算補償費。
3.專用魚池按水面(含除養魚外的其他水產養殖)面積補償(含魚苗及其他水產養殖幼苗損失),其補償標准參照蔬菜類標准執行。
附表2:
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
名稱
規 格
單 位
單 價(元)
備 注
果樹
未嫁接苗
移栽嫁接苗
直徑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徑4―7厘米
直徑7―10厘米
直徑10―13厘米
直徑13―16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2―3
1―2
18―20
20―22
22―44
44―77
77―110
不分樹種,直徑以主幹離地1米處量算(分叉處不足1米的,按分叉處主幹量算)。直徑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補償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扦插苗
5―10株
10―15株
株
窩
窩
2―3
17―33
28―4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並為相應規格計算。
葡萄
新栽未扦插苗
新移栽苗
直徑1―2厘米
直徑2―3厘米
直徑3―4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2―3
1―2
5―6
6―10
10―20
直徑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10元。
桑樹
新栽未扦插苗
直徑2厘米以下
直徑2―5厘米
直徑5―8厘米
直徑8―10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2―3
2―3
3―5
5―10
10―20
直徑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5元。
雜樹
成片樹苗
直徑3厘米以下
直徑3―5厘米
直徑5―10厘米
直徑10―15厘米
直徑15―20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株
4―5
2
2―5
5―8
8―15
15―26
以主幹離地面1.2米處為准,直徑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5元。
干 果 樹
成片樹苗
2厘米以下
直徑2―5厘米以下
直徑5―10厘米
直徑10―15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4―5
2―3
3―11
11―20
20―31
包括核桃、板粟、棕樹、油橄欖、皂角等,直徑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10元。
慈竹雜竹等
小籠(20根以下)
大籠(21―40根)
籠
籠
11―33
22―4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並為相應規格計算。
楠竹
直徑5厘米以下
直徑5―10厘米
直徑10厘米以上
根
根
根
6―8
8―15
15―26
以離地1.2米處的直徑為准。
鳳 尾 竹
小窩(20―30根)
大窩(30―50根)
窩
窩
7―13
9―2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並為相應規格計算。
萬年青
按窩計算
窩
1
花木
苗圃
木本花 (含草本花)
M2
株
4―5
2
盆栽花一律不予補償。
說明:1. 經補償後的林木由被征地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限內自行處置。
2. 葯材樹及其它經濟林木參照乾果類進行補償。
3. 自然生長的樹木不予補償。
4. 本表作為集體經濟組織落實構附作物綜合定額補償(3000元<span lang=E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