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是不是到了50歲公司就交不到社保了
法律分析:沒有這樣的規定。用人單位這樣的操作是為了規避自身的責任,但是這種操作實際也是不合法的。勞動者雖然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是只要沒有辦理退休,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就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要為勞動者繼續繳納社保,直到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辦理退休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年滿50歲的員工公司可以不給她繳納社保嗎
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根據勞動關系確定的,而不是根據退休年齡決定的。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沒有退休,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仍然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