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僱傭60歲以上人員是否違法
法律分析:不犯法。我國勞動法或其他法律目前並沒有規定禁止僱傭60歲的老人,所以只要雙方達成合意,是可以僱傭的。但因為60歲已經超過法定的勞動者年齡,所以僱用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但用人單位與其形成勞動關系,因勞動關系而發生紛爭的,當事人能夠商量解決,商量無效的,一方能夠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紛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限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時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時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多少個被告住所地、時常寓居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Ⅱ 機關單位僱傭60歲以上老人看門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不需要,60歲以上老人,即為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已經不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規定雖然針對銀讓勞動者退休前已經和配螞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達退休年齡後雙方關系如何界定的問題,但其中體現了法規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資格的要求,即不超過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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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時要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成本控制等角度出發,自行決定是否僱傭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選擇僱傭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建議首先選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包括辦理了退休、離休、退職手續,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這樣雙方直接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需要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單位應當承擔的各項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根據簽訂的《勞務協議》來明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
Ⅲ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年滿60歲用人單位不給予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年滿60歲用人單位不給予簽訂勞動合同。
但60歲了,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回,公司答不會簽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聘用60歲以上員工,合同怎麼簽
法律分析:聘用60歲以上員工,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合同包含以下條款:合同當事人基本信息;勞務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金;爭議的解決方式;其他。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Ⅳ 企業招聘60歲以上的老人上班是否犯法
不犯法。因為有」退休返聘「的存在。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返聘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只適用《民法》中相關條例。
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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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勞動法——人大網
Ⅵ 新勞動法關於使用60歲以上員工有何規定辭退時有無賠償
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雖然勞動者年齡已過60歲,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繼續履行合同版,若用人單位以後解權除勞動合同(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仍然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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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Ⅶ 僱傭六十歲以上的老人是違反勞動法的嗎
不違反勞動法。
我國目前為止沒有法律禁止僱傭60歲以上的老人。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但是60歲以上老人不屬於勞動者,不能簽勞動合同,只能簽勞務合同。
Ⅷ 餐廳僱傭超過六十歲的老人並且沒有任何的勞動合同算違法嘛
1、僱用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2、在雇傭人員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是禁止規定就可以。
3、法律並沒有禁止60歲的老人不能工作,60歲的老人只要身體健康且不違背自身意願就可以繼續工作。
4、只要是正常的雇傭工人工作,不違反法律,不觸碰法律,那麼就不會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私人僱傭六十多歲的老人做農活違法嗎?
不違法,私人可以僱傭六十多歲的老者幹活,不過作為僱傭者要對被僱傭者的安全負責,做農活過程中你要對六十多歲老人的安全負責,出了問題你要負責任的,安排活的時候要考量考量他能否勝任,累出病來你要給他拿醫葯費的,如果活很好乾你可以僱傭他,不過也要做好被僱傭者的安全工作。
Ⅸ 超60歲單位能否聘用
法律分析: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勞動協議即勞動合同。60周歲以上的人員已經過了法定退體年齡,已經不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和與社保機關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用人單位聘用這類人員只能建立勞務合同關系,以其提供勞務獲取一定的勞務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