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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壽區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3-12-28 00:15:19

『壹』 連城縣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求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嚴把總體要求

(一)把握基本原則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進一步完善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辦法和救助辦理程序等制度。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辦理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

堅持統籌、協同、及時。推進城鄉救助制度統籌發展,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各部門統籌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平台,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及時進行救助,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推進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積極探索「救急難」工作,統籌發揮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救助制度和社會力量參與在「救急難」方面的合力,解決各類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困難問題。

(二)加強制度創新

進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為基礎,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災人員救助和臨時救助為補充,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專項救助相配套,社會力量充分參與的現代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確保社會救助廣覆蓋、有梯度、相銜接,救助水平與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政策重點聚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延伸覆蓋低收入困難家庭,統籌兼顧其他困難家庭。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基本生活保障,並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救助;對特困人員提供供養;對支出型貧困家庭、受災人員以及臨時救助對象提供生活救助;對低收入困難家庭實施相關專項救助。

(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1.建立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由區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區長牽頭,以區民政局為主導,區信訪辦、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國土房管局、區衛生計生委、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扶貧辦、區殘聯、區國稅局、人行長壽區支行、區地稅局、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社會救助統籌協調機構負責全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會議,研究、溝通交流社會救助工作情況,對社會救助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基層和群眾普遍反映的問題,以及群眾反響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個案共同研究解決措施。

2.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救助機制。區民政局依託低保中心設立社會救助綜合管理辦公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託政務辦事大廳,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綜合服務窗口,落實專人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或轉辦工作,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申請社會救助時,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綜合服務窗口或區民政部門求助;接到求助後,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區政府召集,區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制定完善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及時告知或公開轉辦進度,形成「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部門合作機制,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3.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專業優勢和服務特長,針對不同救助對象開展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要健全完善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各項財政支持政策,落實好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引導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和企業設立社會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參與社會救助。探索將社會救助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充分發揮慈善救助方法靈活、形式多樣、一案一策的特點,鼓勵、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急難個案開展慈善救助。

4.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區民政局要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中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站,通過人員調劑或購買服務方式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確保准確、高效、公正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區公安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國土房管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局、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及駐區金融、保險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積極予以配合,及時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住房、保險、納稅、個體工商戶、公積金、存款、證券等方面的信息,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對結果作為社會救助審核審批的重要依據。

二、完善和落實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政策

(一)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依據,以標准為參照,實行差額救助。城鄉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認定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對具有本區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家庭財產狀況、家庭消費支出符合有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2.保障標准。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維持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並隨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變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價指數變動適時調整,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5%(含)時啟動聯動機制,向在冊保障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3個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時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具體執行與發放標准按照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公布的標准執行。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區、街鎮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老年人、在校生、學齡前兒童、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實施分類重點救助。

3.申請審核審批流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確因拆遷安置等特殊情況造成戶口暫時無法遷移、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可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經常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提出初審意見;區民政部門經審查並公示後,作出審批決定。實行分類續保與定期復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續保到期前一個月要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續保申請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核實並審核,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報區民政部門進行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1.供養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和符合條件的困境家庭兒童。

2.供養內容。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依法予以供養。特困人員供養制度應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為特困供養人員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療和喪葬事宜等服務。特困人員供養標准按月計算,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區財政局按照標准落實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加強社會福利中心、鎮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等機構建設,優化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管理,根據供養人員數量按標准配備管理、護理人員。加強特困供養人員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應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做好散居特困供養人員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的生活照料。

3.申請審核審批流程。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進行公示,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批。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要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民政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三)抓好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1.救助對象。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確保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2.救助內容。自然災害發生後,要及時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響應。要有序地組織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並及時核實災情,核定受災人員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對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及時給予過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救助程序。區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該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應急救助。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受災群眾登記造冊並報區民政局備案,區人民政府評估、核實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4.工作保障。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和投入機制,確保災害救助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增加救災物資數量,豐富救災物資品種,確保災後12小時內救災物資運達災害發生地。區人民政府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隊伍建設、業務培訓和災情管理,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加大醫療救助力度

1.救助對象。分一般醫療救助與疾病應急救助。一般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疾病應急救助對象主要為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殊困難群眾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疾病應急救助對象確認、救助金支付辦法另行制定。

2.救助內容。一是資助參保。醫療救助採取資助參保和費用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二是醫療救助。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規范普通疾病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健全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區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合理確定救助比例和封頂線。三是疾病應急救助。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就近醫療機構進行醫前救治,醫後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進行救助;基金支付原則上為從急救之日起7日內急救所發生的費用,支付額度一般不超過1.5萬元。

3.資金保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適時研究制定醫療救助標准,逐步加大區級醫療救助資金預算投入。區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確保醫療救助需要。

4.救助管理。完善醫療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同步結算。區民政局會同區人力社保、區衛計委與定點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定期檢查定點機構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嚴肅查處違規違法行為。區民政局要牽頭完善城鄉特殊困難家庭建檔相關政策,規范困難家庭建檔的申請、審核、審批流程,嚴格審核審批程序,加強已納入對象的動態管理,使符合條件對象及時獲得醫療救助等相關救助和幫扶。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五)切實加強教育救助

1.完善大、中、小、幼各學段資助政策。對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給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2.資金籌集。採取募集社會捐助和學校籌集資金等方式,幫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3.申請審核審批流程。由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提出資助申請,並遞交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學校對學生資助申請、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並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區級部門審核審批、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六)著力抓好住房救助

1.救助對象及內容。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准和救助標准,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制訂並公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對採取公(廉)租房實施住房救助的,其准入條件、保障方式及標准、申請審核、分配退出等按本行政區域內公(廉)租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2.申請審核審批流程。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由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區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區國土房管局實行救助。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資金保障。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和稅費優惠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深入推進就業救助

1.救助對象及內容。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落實就業扶持政策、開發公益性崗位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申請就業救助,由申請人向街道辦事處、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2.救助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加大就業政策宣傳,鼓勵企業吸納就業救助對象,鼓勵就業救助對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吸引社區和社會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強化就業服務,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務。多途徑挖掘用工信息,及時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合適的就業崗位。對零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就業援助,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長效機制。

3.救助對象義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區民政局應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1.救助對象。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出台的《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與市政府相關政策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認定辦法,明確臨時救助的具體類型,根據救助對象實際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准,並適合調整。

2.申請審核審批流程。申請臨時救助,由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審核並公示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要主動發現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群眾,按規定及時予以救助。

3.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及時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及時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或正在患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或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醫療機構收治後及時與救助管理機構銜接做好甄別等相關工作。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和服務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形成區、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三級」救助網路。妥善安置流浪、乞討人員,對流浪未成年人實行保護性救助,切實強化源頭治理,防止重復流浪。

4.資金保障。區財政局要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預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三、強化工作保障

(一)落實工作責任

要將社會救助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協力做好社會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社會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社會救助工作負總責。區民政局要牽頭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區教委要牽頭負責教育救助工作;區國土房管局要牽頭負責住房救助工作;區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負責就業救助工作;區衛計委要牽頭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區財政局要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相應社會救助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調查核實、民主聽證(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工作。

(二)加大資金投入

要健全完善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足額預算安排社會救助資金。區財政局要會同社會救助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會救助工作經費保障辦法,保障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社會救助工作經費需要。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項目投資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區財政局和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機制,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三)加強能力建設

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健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配齊配強經辦人員。強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能力,整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綜合服務窗口,合理配備人員,充實工作力量,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具體工作,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設置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志願者、靈活用工等途徑,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協助做好睏難排查、申請受理、調查核實、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切實加強民政、教育、住房、就業等部門的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配強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專(兼)職工作人員,原則上每個村民委員會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工作人員,每個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工作人員。加強社會救助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四)強化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將審社會救助工作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績效考核,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要加強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及時公開社會救助實施情況。要設立社會救助監督咨詢公開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實行民主評議(民主聽證)和公示制度,將救助事項和審核、審批結果在規定范圍和時間公示。實行救助工作人員親屬享受救助待遇備案制度,救助工作人員親屬享受救助待遇的,要向審批機構備案。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社會救助申請家庭和個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如實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及其變化情況,自覺接受並配合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調查核實。對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調查核實工作的家庭和個人,不予救助。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信息記入有關徵信系統。

『貳』 重慶結婚證在哪裡辦理

婚姻登記點如下:

1、重慶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中心;02367729997;江北觀音橋同聚遠景14-1

2、萬盛經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8278092;萬盛經開區萬東北路14號附7號

3、彭水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8448820;彭水縣漢葭街道魚塘居委

4、酉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5530445;桃花源鎮桃花源南路143號

5、秀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6860312;秀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6、石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6860312;石柱縣南賓鎮濱河中街50號

7、巫溪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7689445;巫山縣高唐街道廣東中路98號

8、巫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7689445;巫山縣高唐街道廣東中路98號

9、奉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6836333;重慶市奉節縣永安鎮少陵路248號

10、雲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5160336; 重慶市雲陽縣碧榕路

11、開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2233003;開縣雲楓街道南山西路126號;

12、忠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4232359;忠州鎮濱江路19號報社綜合樓1樓

13、武隆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7709677;武隆縣巷口鎮芙蓉中路30號

14、墊江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4517153;桂西大道南段208號墊江縣會議中心,行政服務中心內。

15、豐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0731616;重慶市豐都縣平都大道西段58號,行政服務中心內

16、城口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9226973;城口縣葛城街道東大街6號

17、梁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3236996;梁平縣梁山鎮乾街婚姻登記處

18、壁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1413265;重慶市璧山區璧泉街道鐵山路1號行政服務中心A區4樓

19、榮昌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6793686;榮昌縣昌元街道昌州中段白象社區518號

20、銅梁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5671407;重慶市銅梁區民福街68

21、潼南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4578168;潼南縣桂林街道辦事處興潼大道127號

22、大足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3789932;大足區行政服務中心

23、綦江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8658386;綦江區古南街道新村路82號

24、南川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1647722;南川區城西路(行政服務中心一樓)

25、永川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9582911;永川區匯龍大道568號

26、合川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85181991;合川區合陽大道168號綠港財富廣場F3

27、江津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7292008;重慶市江津區南門路245號

28、長壽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40406858;長壽區三峽路2號附4號

29、巴南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66287622;巴南區魚洞化龍路156號

30、渝北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86015528;順義路36號渝北區行政服務中心內

31、北碚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68285660;北碚區將軍路80號

32、南岸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62805025;南岸區南坪西路36號

33、九龍坡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68786372;彩雲大道10號皇庭珠寶城3樓

34、沙坪壩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65420751;鳳天大道芳草地5號

35、江北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67561298;江北區建北四支路讀書一村14號

36、大渡口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68083380;重慶市大渡口區文體路122號1-17

37、渝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63854181;渝中區和平路1號星河大廈

38、涪陵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2203655;涪陵區順江大道6號

39、黔江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79238299;黔江區長征北路96號

40、萬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23-58233111;萬州區太白岩107號

具體上班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叄』 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在哪

長壽區鳳城鎮長壽路25號,郵編:401220。


民政概況: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機構職能:


貫徹執行國家和重慶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區委、區政府有關民政工作的決定及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民政工作的近期改革與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全區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組織。


負責區級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督促執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組織實施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褒揚條例和辦法;負責組織報批全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負責管理長壽革命烈士陵園等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負責評殘、評烈的申報工作和優撫對象待遇的審核、取消、恢復工作;承擔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受安置工作,督促落實有關生活待遇;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貫徹和實施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貫徹實施國務院《農村五保戶工作供養等條例》;管理全區性社會福利募捐助工作;指導街鎮社會救濟工作。



協同區政府救災辦,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實災情,統一發布上報災情;承擔有關減災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負責救災捐贈工作。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區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研究提出社區建設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負責婚姻管理工作:查處違法婚姻,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擬定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街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行政村調整撤並及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承辦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范全區地名標志的沒置和管理;負責全區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負責組織本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街鎮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戶的行政管理工作,擬定相關配套政策;貫徹落實有關福利政策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各類福利設施標准;負責管理本區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負責殯葬管理工作。貫徹國務院和重慶市《殯葬管里條例》,查處殯葬違法行為,擬定區級殯葬管理和改革的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搞好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


負責兒童收養管理工作。

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負責監督、指導、幫助全區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與管理。

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最後一張圖片來自:http://mzj.cqcs.gov.cn/index/

『肆』 重慶市長壽區洪湖鎮民政局地址、郵編、及電話是多少啊

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 鳳城街道長壽路25號 郵編401220 電話無

長壽區隸屬重慶市,地處重慶腹心,襟長江而臨主城,介於東經106°49′~107°27′,北緯29°43′~30°12′之間。古屬巴國枳邑,原名樂溫縣。因縣民多高壽,於公元1363年改置長壽縣。位於重慶市主城東北隅,屬於三峽庫區生態經濟區,地跨長江南北,東南接壤涪陵區,西南與渝北區、巴南區為鄰,東北接墊江縣,西北與四川省鄰水縣相接。距重慶主城區50餘千米。

『伍』 查詢重慶市政府電話

各單位公開電話一覽表
單位名稱 電話號碼 受理時間 單位名稱 電話號碼 受理時間
重慶市長公開電話 12345 8:00-23:30/天 市信訪辦 63896144 機關工作時間
部分市政府組成部門公開電話
重慶市經委 63899510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市市政委 67886000 值班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市教委 63855358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交委 89183000 值班公開電話24小時
63862151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63862437 公開電話夜間
重慶市科委 67605832 機關工作時間 市信息產業局 67510156 值班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民宗委 89075158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水利局 89079000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公安局 110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國安局 67623608 公開電話24小時
966555 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市農業局 89016188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商委 63853676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監察局 63897391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外經貿委 67699666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63897076 公開電話24小時 67699888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民政局 89188230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文化廣電局 67705593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89188111 值班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司法局 67086185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衛生局 67706509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財政局 63895628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人事局 89077203 公開電話 市人口計生委 89075222 值班公開電話 24小時
89077220 公務員咨詢上班時間
89077201 專業技術人員上班時間
89077227 工資咨詢上班時間
89077276 人事爭議上班時間
重慶市勞動保障局 63861994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審計局 67518599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社會保險局 63891136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醫保中心 63892206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移民局 67863811 公開電話工作時間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63876776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67863233 公開電話夜間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63654053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外辦 63850169 值班公開24小時
編委 12310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建委 12319 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市規劃局 67959857 值班公開電話24小時

部分市政府特設、直屬機構公開電話
重慶市國資委 67678000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市質監局 12365 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市地稅局 12366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食品葯監局 68718193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環保局 12369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旅遊局 89033055 值班公開24小時
重慶市體育局 63861936 值班公開上班時間 市糧食局 63851019 值班公開電話
重慶市統計局 67637119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農辦 67727222 值班公開上班時間
重慶市工商局 12315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安監局 67511625 值班公開24小時
市林業局 89187820 值班公開24小時

部分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公開電話
重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63898562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中小企業局 67638766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重慶市物價局 12358 公開電話24小時 市勞教局 67528804 值班公開24小時
部分市政府派出機構公開電話
重慶市北部新區 67469300 公開電話24小時 高新區 68617007 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市經開區 67888123 公開電話24小時
部分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公開電話
重慶市園林局 66815588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市供銷總社 67726964 機關工作時間
67727191 全天24小時
重慶市農機局 67855399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文化市場執法總隊 12318 公開電話24小時
63867700 值班電話24小時
重慶市檔案局 63898849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63651163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65313442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部分法院、檢察院、部隊公開電話
重慶市一中法院 63905224 9:30-11:30/14-16:30
市邊防總隊
89073710 全天24小時
63918455 18:00-次日8:30
部分社會團體公開電話
重慶市總工會 12351 公開電話
部分金融機構公開電話
重慶保監局 86668888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建設銀行 95533 公開電話24小時
部分中央在渝直屬機構公開電話
重慶國稅局 67676909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煤監局 63737795 值班公開24小時
重慶海關 67709438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通信管理局 12300 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氣象局 89116178 值班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火車站 61642242 投訴電話24小時
61681114 問訊電話24小時
重慶海事局 12395 公開電話24小時 地震局 67086631 值班公開24小時
部分企業公開電話
重慶水務集團 63820316 值班公開電話24小時 郵政局 11185 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電力公司 95598 公開電話24小時 港務集團 63100374 全天24小時
重慶燃氣集團 966777 公開電話24小時 公交集團 16866666 公開電話24小時
重慶廣電集團 96868 公開電話24小時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公開電話
重慶萬州區 581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銅梁縣 456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黔江區 793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大足縣 437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涪陵區 72864400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榮昌縣 46733101 公開電話24小時
渝中區 63814444 公開電話24小時 璧山縣 41421257 值班公開24小時
大渡口區 68081234 公開電話24小時 梁平縣 533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江北區 67855385 公開電話24小時 城口縣 59222023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沙坪壩區 65368514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豐都縣 707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九龍坡區 68422410 公開電話24小時 墊江縣 745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南岸區 62988111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武隆縣 77722117 公開值班24小時
北碚區 68863333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忠縣 548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萬盛區 48289999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開縣 52012345 公開值班24小時
渝北區 672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雲陽縣 551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巴南區 662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奉節縣 56557192 公開值班24小時
長壽區 40244297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巫山縣 576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江津區 47540621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巫溪縣 515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合川區 42812345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石柱縣 733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永川區 49812345 公開電話24小時 秀山縣 76662591 公開值班24小時
南川區 71456444 公開電話24小時 酉陽縣 75558444 公開電話上班時間
雙橋區 43332222 公開電話24小時 彭水縣 78443145 公開電話24小時
綦江縣 48671859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潼南縣 44551693 公開值班電話24小時

『陸』 94年,重慶市長壽區征地,未滿16周歲不能得到補償,現在能否得到

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長壽府發〔2008〕9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經區人民政府審議同意,調整我區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徵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構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及所在地區標准計算:一類地區鳳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鎮、八顆鎮15000元/畝;二類地區江南鎮、鄰封鎮、長壽湖鎮、雙龍鎮、龍河鎮、海棠鎮、石堰鎮、雲台鎮、葛蘭鎮、新市鎮14000元/畝;三類地區但渡鎮、雲集鎮、洪湖鎮、萬順鎮13000元/畝。

2. 被徵收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轉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 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土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應嚴格按照集體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1.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7000元。

2.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轉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剩餘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

(三)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1. 青苗的補償按被徵收耕地面積計算,標准按附表1執行。

2. 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標准按照被征地面積每畝3000元計算。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幫助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具體分配到戶的方案,把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落實到被征地農戶。

(四)被征地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1. 被征地農房拆遷補償以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新建房屋未及時取得農房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他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為依據。

2. 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合法面積為准。對有合法依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以征地實施單位清理測量面積為准。房屋面積測量統一按國家有關測量規范執行。

3. 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按附表4執行。

城鎮及園區、市級以上景區等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後,不實行劃地自建住房安置,實行住房貨幣安置。

規劃區外部分征地的被拆遷農戶(全戶農轉非的被拆遷戶除外)按附表4標准提高50%補償後,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申請自建住房。

征地范圍內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農房拆遷戶(房屋拆遷未轉非村民、城鎮人員)不享受住房貨幣安置,房屋拆遷補償按附表4標准提高50%給予補償。

4. 符合住房貨幣安置條件的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標准為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符合增購自然間條件的,其增購自然間的標准為每人建築面積15平方米。

貨幣安置具體標准按照不低於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原則確定。增購自然間的按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50%乘以增購自然間面積計算。

被征地拆遷戶有兩處及以上農村住房的,只能合並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 住房安置對象的確定: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時,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住房安置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增購自然間對象:

(1)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對象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離異未再婚人員不屬增購自然間對象);

(3)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未結婚子女)為本區城鎮戶口(包括因下崗失業或殘疾,回到住房安置對象身邊的子女或配偶,不包括子女或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員如兒媳、女婿等),且在他處無住房,長期(兩年以上)與住房安置對象(父母或配偶)居住的。

6.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被征地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包干一次計發:3人及以下戶為每戶6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戶按每增加1人增發200元計算。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被征地拆遷戶,屬住房貨幣安置和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發給600元搬遷補助費。

7. 實行拆遷獎勵。在征地公告規定期限內,房屋產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合法產權手續、戶口簿與征地單位簽訂了拆遷協議並按協議約定實施了拆遷的,給予3人及以下戶每戶1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戶每增加1人相應增加300元的獎勵。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拆遷協議和未按約定拆遷的不予獎勵。

(五)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未經依法批准為企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除外)補償按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1. 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冊在籍農業人口;

(2)農村在校大中專學生;

(3)現役十年及以下士官及義務兵;

(4)勞改勞教人員。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1)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2)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法定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3.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不符合征地農轉非安置條件的人數不計算在內)。

若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均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均0.5畝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4.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

5.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全戶農轉非後,其剩餘的土地全部交歸集體。

三、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城鎮發展用地為每畝2萬元;新征工業用地為每畝0.5萬元。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征地報批時繳納,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逐步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的規定執行。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門要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建立購買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由征地單位提供國有土地,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定向銷售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住房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購買需求。建設單位修建並定向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

征地范圍內按住房貨幣安置拆遷補償的農房拆遷戶,房屋拆除後,可憑《征地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在相鄰地段購買與住房貨幣安置面積相當的定向銷售住房。若因戶型限制,每人購買定向銷售住房面積不得超過其住房貨幣安置面積5平方米。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確定,做好房屋拆遷相關工作和本轄區征地信訪穩定工作。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行業主管涉及方面的補償確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房屋拆遷後自建住房(城市、鎮規劃區外)、定向銷售住房(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以及征佔用林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原長壽府發〔2005〕119號文件同時廢止。

1. 2008年1月1日前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按原規定辦理;

2. 2008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並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但因被安置對象拒絕接受安置或拒不領取有關補償安置費用,致使補償安置未實施完畢的,按原規定辦理;

3. 2008年1月1日後依法批准征地,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按本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國土資源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規劃局、區建委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附表: 1.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2.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

3.徵收土地構附著物補償標准

4.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附表1:

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單位:元/畝

作物類別
標 准

蔬菜類

(含經濟作物類)
1600

糧食類
1100

說明:1.蔬菜地指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蔬菜基地。

2.經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作物可按糧食類補償標准上浮30%計算補償費。

3.專用魚池按水面(含除養魚外的其他水產養殖)面積補償(含魚苗及其他水產養殖幼苗損失),其補償標准參照蔬菜類標准執行。

附表2:

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

名稱
規 格
單 位
單 價(元)
備 注

果樹
未嫁接苗

移栽嫁接苗

直徑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徑4―7厘米

直徑7―10厘米

直徑10―13厘米

直徑13―16厘米
M2












2―3

1―2

18―20

20―22

22―44

44―77

77―110
不分樹種,直徑以主幹離地1米處量算(分叉處不足1米的,按分叉處主幹量算)。直徑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補償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扦插苗

5―10株

10―15株





2―3

17―33

28―4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並為相應規格計算。

葡萄
新栽未扦插苗

新移栽苗

直徑1―2厘米

直徑2―3厘米

直徑3―4厘米
M2








2―3

1―2

5―6

6―10

10―20
直徑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10元。

桑樹
新栽未扦插苗

直徑2厘米以下

直徑2―5厘米

直徑5―8厘米

直徑8―10厘米
M2








2―3

2―3

3―5

5―10

10―20
直徑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5元。

雜樹

成片樹苗

直徑3厘米以下

直徑3―5厘米

直徑5―10厘米

直徑10―15厘米

直徑15―20厘米
M2










4―5

2

2―5

5―8

8―15

15―26
以主幹離地面1.2米處為准,直徑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5元。

干 果 樹
成片樹苗

2厘米以下

直徑2―5厘米以下

直徑5―10厘米

直徑10―15厘米
M2








4―5

2―3

3―11

11―20

20―31
包括核桃、板粟、棕樹、油橄欖、皂角等,直徑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10元。

慈竹雜竹等
小籠(20根以下)

大籠(21―40根)



11―33

22―4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並為相應規格計算。

楠竹
直徑5厘米以下

直徑5―10厘米

直徑10厘米以上





6―8

8―15

15―26
以離地1.2米處的直徑為准。

鳳 尾 竹
小窩(20―30根)

大窩(30―50根)



7―13

9―2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並為相應規格計算。

萬年青
按窩計算

1

花木
苗圃

木本花 (含草本花)
M2


4―5

2
盆栽花一律不予補償。

說明:1. 經補償後的林木由被征地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限內自行處置。

2. 葯材樹及其它經濟林木參照乾果類進行補償。

3. 自然生長的樹木不予補償。

4. 本表作為集體經濟組織落實構附作物綜合定額補償(3000元<span lang=EN-U

『柒』 重慶老年乘車卡在哪裡年檢

年審地點很多都不正確!請速改正

『捌』 從晏家到長壽民政局坐什麼車

公交線路:103路,全程約10.2公里

1、從晏家工業園區步行約880米,到達高家灣站

2、乘坐103路,經過12站, 到達西門站

3、步行約580米,到達重慶市長壽區民政局

『玖』 葉金龍的從政經歷

1992.05—1997.06四川省長壽縣民政局辦公室工作
1997.06—2002.01重慶市長壽縣民政局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9.10—2001.10借調到重慶市長壽縣委組織部工作)
2002.01—2002.04重慶市長壽縣鄰封鎮副鎮長
2002.04—2003.05重慶市長壽區鄰封鎮副鎮長
2003.05—2005.06重慶市長壽區委組織部市派組織員(副處級)(2002.03—2004.06重慶市委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在職學習)
2005.06—2007.03重慶市長壽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市派組織員
2007.03—2012.02重慶市長壽區委辦公室副主任、區委研究室主任(兼)
2012.02—2012.03重慶市長壽區政協黨組成員
2012.03—重慶市長壽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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