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何廳級幹部60歲不退休
正廳級幹部,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可以辦理退休。
廳級幹部和副廳級幹部都是屬於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就可以退休。國家規定的幹部退休年齡女55,正省部級65。另外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幹部,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悶豎梁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到60。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正部級以下女幹部都是55歲退休,處級以上特殊情況需要,可以延長到纖鉛60歲。
除公務員法規定外,對確因工作需要、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特殊技能的正廳級幹部,經過組織批准,可以延遲退休,但一般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五年。同時,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廳級幹部提前三年退居二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螞運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 副處級60歲可以不退休嗎
根據現行的退休制度,副處級幹部的退休年齡男的為60周歲,女的為55周歲。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國正副處級女幹部退休年齡延至60周歲,但若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自願退休。另外,在新規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予追溯。日前,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稱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的正、副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將年滿六十周歲退休。通知表示,處級女幹部退休年齡延遲,是為了充分發揮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布通知,為充分發揮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大胡位中的正、副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將年滿六十周歲退休。該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執行。
延遲退休是近年來受到廣泛關注的熱門焦點話題。延遲退休是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劇的必然選擇,在這一點上人們並無更多爭議,爭議在如何延遲、何時延遲等具體問題上。日前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了正副處級女官員年滿60周歲退休的通知,使延遲退休在爭議聲中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在筆者看來,這個延遲退休新政,經過了周全考慮,合理可行。
一是延遲退休對象的級別選擇合理。正副處級幹部,在幹部隊伍級別結構的金字塔中,介於屬於塔尖的廳級以上和屬於基座的科級以下之間,處於級別既不算高也不算低的中等級別。這個級別的女幹部數量,在幹部總數中占的比例不高。選擇處級女官員作為延遲退休先行試點,有利於保持幹部隊伍的總體穩定,有利於摸索總結延遲退休的成功經驗。
二是延遲退休對象的性別選擇合理。此次延遲退休先行試點是拿女性官員「開刀」。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處級女官員的正常退休年齡是55歲,而60歲退休的新政將讓她們延遲5歲退休,與同級別男性官員的滾禪攔退休年齡相一致。但從當前國人的預期壽命看,女性的平均預期壽命要比男性高出將近5歲。所以無論是從男女平等的角度,還是從男女平均預期壽命的角度講,讓處級女官員與同級別男官員的退休年齡相一致,並不算是過分。
三是延遲退休新政具有相當的靈活機動性。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台的延遲退休新政明確「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周歲時自願退休」。這條規定說明延遲退休新政不具備強制性特徵,而是充分尊重個人意願,靈活性和可選擇性大。如果個人願意延遲退休,則可以繼續工作到60歲;如果個人不情願,經過申請,也可以按正常年齡退休。
延遲退休是一個不得不解決的難題。國家有關方面在解決這個難題上,貫徹了積極穩妥和可操作性的原則,從而使「處級女官員60歲退休」顯得合理可行。
目前我們國家省部級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如果是女性的話那麼女性的退休年紀還要早一點,一般是55歲,如果比較重要還可以延遲退休。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襲笑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因工緻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3. 正廳60歲可以不退休嗎
不可以,在沒有正式文件延遲退休以前,年滿六十的男性都是要退休的。
公務員法定的退休年齡男性一般為60周歲,女性則為55周歲,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要辦理相應的退休手續。我國關於公務員退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定退休,另一種是自願退休,不論哪一種退休方式,都可以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公務員法定退休年齡,具體的介紹如下:
公務員退休年齡:
1、法定退休:達到法定退休的年齡後,任免機關會「強制性」令其退休。比如前面提到的男性達到60周歲,女性達到55周歲,或者是身體條件的因素,如因某種原因(比如因公受傷)喪失了工作能力。
2、自願退休:符合兩種條件,公務員本人也可以根據自己實際的意願,申請提取退休,第一種條件是男性滿55周陸遲睜歲,女性滿50周歲,且工作年齡在20年及以上;第二種條件是工作年齡滿30年。
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
1、政治待遇。公務員在退休之後,政治待遇基本不變,比如學文件、聽報告,或者參加有關的活動。
2、生活待遇。有基本的退休金、地區津貼和生活補貼等。值得一提的是,公務員退休金發放不僅包括基礎工資,還有一定比例的職位工資和級別工資。
3、保險待遇。常見的比如醫療和傷殘,最大限度保證退休的公務員可以得到有效治療。早歲
4、住房待遇。公務員即便退休,住房的標准和辦法也是按照職級來執行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男年滿50周歲旦飢,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七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