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90歲老人醫生診斷認識功能障礙立遺囑有法律效應嗎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內的遺囑無效。遺囑容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關人假借立遺囑人之手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遺產處分。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大,會出現智力減退的情況,如患阿爾茨海默病等,容易出現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遺囑的情況。如果確有明確的醫療診斷結果,證明老年人在立遺囑時已經患有相應的病症,不具備正常的辨識力,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法院對於這種遺囑的效力是不能認定的。
⑵ 遺囑法對於90歲以上的老人定立遺囑有何規定
沒有特殊規定。
《繼承法》對遺囑人的年齡沒有限制性規定。只是要求遺囑人專必須依照《繼承法》規定立屬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⑶ 90歲老人遺囑不公證有效嗎,老人寫遺囑還其他子女
遺囑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效,公證遺囑只是遺囑的一種形式,除公證遺囑外,還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形式。
老人自己寫的遺囑屬於自書遺囑,只要老人立遺囑時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了年、月、日,就具有法律效力。
按法律規定,老人是有權在遺囑中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的。
《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⑷ 老人90歲了是至兒養的至兒死了給誰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回當均等。
對生答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