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退休人員返聘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單位與返聘的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單位要與該退休人員訂立書面的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肆神蘆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裂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瞎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⑵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哪些內容
我們知道退休人員本應該享受安逸的晚年,但是有時候去出現退休人員返聘的現象,我認為退休返聘是對個人能力的肯定,接下來我將給大家講解退休人員返聘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到您,跟著我一起往下看吧。⑶ 企業返聘退休職工規定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以上就是關於退休人員返聘規定。由此可見,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只要符合法律是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⑷ 女職工五十退休,單位能返聘嗎
可以的,到了退休年齡單位是可以對員工進行退休返聘!
⑸ 國家對退休返聘的規定
退休 返聘時間具體多少沒有規定。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 退休年齡 ,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關於退休返聘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此隱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以下是退休返聘相關規定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相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法律鏈接】【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森侍廳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談咐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實務操作指南】1、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2、協議中約定的「安全責任自負」基本上歸於無效的。可在協議中約定「因乙方違規、違紀、不服從安排、嚴重過失等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等類似內容。3、如果出現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退休返聘協議書範本:甲方(聘用人):乙方(被聘用人):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及電話號碼:丙方: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根據中科院海洋所關於離退休專業人員返聘的暫行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在合同期間甲方的責任與義務1.負責提供乙方的返聘費(由丙方統一安排返聘者除外);2.負責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3.協助丙方進行對乙方的管理。三、乙方的責任與義務1.承擔不侵害海洋所知識產權等責任;2.保證在海洋所返聘期間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海洋所的各項規章制度;3.返聘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權歸海洋所。四、丙方的責任與義務1.負責監督甲乙雙方合同的履行情況;2.負責甲乙雙方的調解工作。五、乙方的待遇1.乙方享受的返聘金為:元/月(大寫);2.乙方在返聘期間不享受丙方職工的交通補貼、保健津貼、崗位津貼等福利待遇。六、合同管理:1.如合同期滿甲乙之一方如需再續簽合同,應在合同期滿時前10天內通知對方,並同時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方可續簽新的合同;2.甲乙雙方之一方有違約之處且無法調解,另一方可提出終止本合同,並通知丙方備案;3.經甲乙丙三方協商需更改本合同,需另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七、下列條款為甲乙丙三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九、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委託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退休返聘的相關知識: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雖然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