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規定60歲以上能否從事保安工作
保安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亮滾肢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敬世系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廳《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Ⅱ 60歲以上員工怎麼簽勞務合同
聘用60歲以上員工,用人單位應與其州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雙方在進行蓋章或簽字後,即可生效。
六十歲已經達到退休的年齡了,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而未過退休年齡的則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處理。對於60歲以上的受聘人員,如果是僱傭關系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可以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補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相應保險,那麼員工在僱傭期間發生事故,責任將可能需要由僱主承擔。所以,用人單位只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扮慎或協議,並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產生相關勞動糾紛,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冊缺搏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兩倍。在此期間,如果非法終止勞動關系,雇員還可以要求僱主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補償金額應相當於員工一年零兩個月的工資,考慮到有關公司聘用的保安員已年逾60歲,在已過退休年齡和未過退休年齡的情況下,應給予不同的待遇。
六十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就業協議或者聘用協議,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年滿六十周歲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Ⅲ 60歲以上人員是否能勞務派遣
60歲以上人員是不能勞務派遣的。
勞務派遣工年齡在18-59歲期間都屬於合法的,所以派遣工也只能在這個年齡段里。
勞動法對六十歲以上職工上班的規定有哪些
1、勞動法對六十歲以上職工上班的規定如下:
2、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3、但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16周歲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
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范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對象。
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退休年齡有沒有規定
1、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公民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休息權利。當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依然與用工單位建立渣瞎缺用工關系的,應當為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神塌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如辯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Ⅳ 公司僱傭60歲以上老年人違法嗎
公司僱傭60歲以上老年人不違法。勞動法或其他法律目前並沒有規定禁止僱傭60歲的老人。所以只要雙方達成合意,是可以僱傭的。需要注意的是:因為60歲已經超過法定的勞動者年齡,所以僱用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2、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3、違法一般必須有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原則上,由於過錯,才構成違法行為。但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仍應承擔;
4、違法者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或法定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