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60歲以上工傷怎麼解決
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年滿60歲以上就已經處於退休年紀了,但是對於一些人員單位是可能會進行返聘的,但是雙方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對於60歲以上的員工遇到工傷處理方法也是不一樣的,那麼,60歲以上工傷怎麼解決?下面就跟著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一、
60歲以上工傷怎麼解決年滿60歲的人已經到達法定
退休年齡,所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自然就沒有什麼工傷賠償。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進行索要賠償。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數猜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孝虛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二、
工傷賠償仲裁程序是怎樣的勞動賠償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傷仲裁是解決工傷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工傷賠償仲裁程序:
1、當事人提出工傷申請。
2、工傷認定部門接受申請。
3、工傷認定部門作出是否工傷的認定。
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5、由社保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否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自願承擔,申請勞動仲裁。
三、
工傷賠償協議注意事項1、賠償項目是否明確
工傷賠償的項目繁雜,薯慎型所以在賠償協議中對一次性傷殘賠償補助金、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年限的補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等賠償項目都要認真核實,約定清楚,都須逐一寫清,若表達不清楚,可能導致賠償錯漏。另外,對於工傷賠償的數額也應當明確,看是否依據法律規定的標准來計算,建議最好請公證人員進行核准,這樣有利於減少不公平合理的情況發生。
2、意思表達是否明晰
在工傷的賠償協議中要注意用詞是否得當,意思表達是否明晰無爭議。比如賠償與補償,賠償是基於過錯,補償則不一定。單位有過錯,給職工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必須採取賠償。
3、是否應有工傷認定書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經過工傷認定程序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因此,公證處在辦理工傷賠償協議公證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交工傷認定書,因為職工所受傷害只有在被認定為工傷時才可獲得工傷待遇,企業才需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職工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那麼企業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失去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的基礎。
B. 農民工超過60歲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不能認定工傷的。
因為勞動法規定男職工60退休,女職工50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將不在享受勞動法保護,也就不能購買工傷保險,也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系,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工傷保險的責任承擔方,其中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C. 超過六十周歲不能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按現行來的規定的,農民工源超過六十歲,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2、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D. 農民工超過60歲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超過60歲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不得認定為工傷,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 最高院關於超過60歲認定工傷
不能的,因為勞動法規定男職工60退休,女職工50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將不在享受勞動法保護,也就不能購買工傷保險,也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系,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
大家都知道的是工傷認定他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確實存在著勞動關系才會發生工傷,否則所造成的身體傷害並不屬於工傷。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已經到達了退休年齡。但是卻發生了一些傷害,很多人都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超過60歲能否作工傷認春基定?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超過60歲能否作工傷認定?不能的,因為勞動法規定男職工60退休,女職工50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將不在享受勞動法保護,也就不能購買工傷保險,也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系,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
二、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奚曉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第97頁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
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如何認定做了詳盡分析,作出結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既然不以「超過退休年齡」來劃分,那麼根據「退休年齡」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間的關系,可以進行如下分類:
第一種是超過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二種是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務關系;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扒判謹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
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一案的請示》收悉。沖嘩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007年7月5日
首先,我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超過60歲是屬於退休年齡之後了,所以它是不屬於我國所規定的工傷認定的范圍,因為這個時候員工已經和用人單位之間並不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對此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