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癌症病人辦病退的規定
法律分析:癌症病人辦病退的規定如下: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2、交費年限(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及以上。若部分地區對國有、集體企業繳費年限滿10年(含視同)及以上也滿足病退條件。3、由個人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會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公示、再上報,當地人社局會對各單位報送的病退申請材料進行初審。4、勞動能力鑒定階段,由市人社局鑒定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並出具鑒定意見後予以公示。5、公示無異議後, 統一下發鑒定結果,單位需攜帶材料辦理病退待遇審批。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⑵ 癌症可以提前退休嗎
不是所有癌症病人都可以其它退休,當前,我國職工病退休的條件是:
1、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
2、繳納養老保險費年滿15年。
3、經勞動能力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的規定,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的,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經勞動能力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癌症職工,達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退出勞動崗位,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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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辦理流程
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3)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
(3)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險人本人檔案。
(4)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關病歷外,還需按有關規定附上縣級以上醫院近期三個月內有關病種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
參考資料:網路-提前退休
⑶ 癌症可以提前退休嗎
一、癌症可以提前退休嗎
1、職工患癌症,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前退休: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等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或者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二、退休領取社保養老金的兩個條件是什麼
1、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或15年以上;
2、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⑷ 在職職工得了癌症能不能提前退休
癌症不是辦理提前退休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癌症患者不一定能辦理提前退休,能不能辦理提前退休,以鑒定為准,凡是經過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50,女45周歲,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滿15年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辦理提前病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
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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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侯,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
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