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過50歲工傷怎麼處理
超過50歲工傷的:
1、先送往醫院治療;
2、進行工傷認定;
3、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4、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5、依據鑒定等級依法獲得賠償。
賠償標准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30元),交通、食宿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康復性治療費,停工留薪待遇,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費用;五至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的,還包括:傷殘補助,醫療補助,就業補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Ⅱ 50歲以上是否可以做工傷認定
法律分析:女工人年滿50歲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男職工和女幹部依然是職工身份,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超過60歲、女幹部超過55歲,女工人超過50歲)的人員是否可以繼續從事勞動,並未做禁止性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權利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從事與自己智力、能力相適應的工作。《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可見,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雇的職工是否超過退休年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此外,現有法律或規范性文件並沒有明確規定將離退體人員再聘新單位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相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誤工農民工因工受傷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誤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