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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能簽合同嗎

發布時間:2023-07-22 18:59:52

50歲入職簽勞務合同嗎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櫻陸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那麼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新入職,那麼也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超過法定退休年紀的勞動關系認定,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就存在諸多爭議。在現實生活當中,用人單位願意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紀的員工,絕大多數的情況可能是因為這些老職工的一些專業技能是無法替代的,除此以外,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紀以後,很少有用人單位還願意返聘的。那麼,50歲以上簽訂勞動協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50歲以上簽訂勞動協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者粗頌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那麼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新入職,那麼也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岩攔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各地規定
我們來看各地不同的規定
1、認定為勞務關系,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勞動保障部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只要勞動者的年齡過了退休年齡的,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社會保險機構也不再允許繳納社會保險。
2、認定為勞動關系,以廣東為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3、認定為特殊勞動關系,以上海為例。上海市依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認為,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
三、從實際情況分析
我國《勞動法》只規定了禁止使用童工,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並沒有禁止性規定。根據1996年l0 月30日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 該規定充分表明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是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因此,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返聘人員更應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不再勞動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選擇放棄,並且達到退休年齡並不表明該勞動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相反退休人員所提供的勞動在質和量上與退休之前並無太大變化,為保障其合法權益,此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50歲以上簽訂勞動協議是面臨著諸多的風險的,因此多數的用人單位和50歲以上的人簽訂的是勞務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過這是在與用人單位本身的,有些用人單位對於一些專業技能水平特別高的老職工簽訂的就是勞動合同。但是到了法定退休年紀後的勞動爭議,在處理的時候就比較麻煩了。

㈡ 50歲以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有效。我們國家的法雀沖塌定退休年齡,男是60周歲,女是55周歲。不論是男是女,在小於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效的。50歲找到工作,按勞動法規定,就應該簽勞動合同。但是,這個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不能超過勞動者本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一、男性超過50歲能簽勞動合同嗎?
男性超過50歲能簽勞動合同,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六十周歲,只要沒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有權利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1、勞動合同主體合法;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4、勞動合同形式判明合法;
5、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
二、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大?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頃圓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一)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二)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
(三)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四)·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

㈢ 50周歲女工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超50歲的女職工如果屬於工人性質,勞動者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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