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六十歲的人車禍能賠多少錢
60歲以上的老人車禍死亡的 賠償金標准 一般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一般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好遲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轎岩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閉襪御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㈡ 60歲以上老人交通事故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60歲以上的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害人遭受到人身損害的時候,因為治病就醫中的產生的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為誤工減少的收入費用,包括醫療費以及誤工費等,賠償的義務,應當予以相應的賠償費用。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㈢ 60歲老人撞死賠償標准
60歲以上的老人車禍死亡的賠償金標准一般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一般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具體如下:
1、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受害人為治療因交通事故所致傷病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葯費、輸血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費等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在司法實踐中,首先,醫院的收款憑證中出現新的收費項目如伙食費、空調費、護理費等。其中伙食費系重復計算,因為住院伙食補助費已經列為法定的賠償項目,將在下文詳述。空調費和護理費由醫療機構根據病人的實際情況單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願,其合理部分應予以賠償。其次,部分受害人僅僅提供門診葯費的收費憑證,卻沒有相應的門診病歷,對此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不應支持,如果受害人能舉證證明確為治療所需即能夠證明其關聯性的除外;最後,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為定殘後,受害人將根據傷殘的程度,得到殘疾補償金。收入狀況根據受害人的不同情況分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單位的合法證明,司法實踐中,對是否應當提供勞動合同、社會保險交費證明、完稅證明、工資單等證明材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此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從保護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據我國現在的實際情況。受害人沒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對其誤工費不予支持,顯然與法與情相悖。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並不會扣發或者全部扣發其收入。對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樣對其按照全部信空收入進行賠償,受害人將得到雙重收益,這與侵權法的填補滑余瞎損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對於沒有固收入的,根據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不同分為:
(1)城鎮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受害毀哪人要提供其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證明,然後提供其從事何種行業的證明,提供前述證明後,才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對農村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在農村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純收入來計算。
3、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從高法解釋來看,決定護理費高低的有三個因素:首先,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另外,也可以參照當地醫院護工的收入;其次,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護理人數一般為一人,護理期限一般住院治療的時間,沒有住院,僅僅通過門診治療,一般不計算護理費。對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對於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有異議,可以申請法院對此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4、交通費
1、根據受害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2、對於受害人外地的親屬來往的交通費,筆者認為如果受害人發生事故後,死亡或者出現長時間昏迷或者經鑒定為重傷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殘疾的,其外地親屬來往的交通費應當給賠償;3、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其住宿人數及其必要性可以參照相關法律。
6、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為15元,發達地區為20元。」這里規定的特殊地區是指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
7、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8、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區的省或者經濟特區或者計劃單列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不要與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平均工資混淆,應以上一年度該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平均工資為准。
11、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區的省或者經濟特區或者計劃單列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文關於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分析計算,按照賠償責任比例分擔,但計算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13、精神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相關法律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㈣ 撞死人60歲大約賠償多少萬
可通過以下進行計算,車禍撞死人,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准,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60歲老人撞死賠償標准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賠償處理,一般情況下需要賠償幾萬至幾十萬左右,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法律適橡洞用錯誤。一般在駕駛車輛上路撞死60歲的人,死亡人的賠償金會按照受訴訟法院當地前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來計算,如果是農村居民,則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來計算。不過針對60周歲以上的死亡人,一般會按照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如果是75周歲以上的死亡人,會按照5年的時間來計算。其實針對駕駛人開車撞死老人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但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看,似乎也沒有具體的賠償金額,所以對於不同事故責任索要賠償的費用後期也是不一樣的,因此也就沒有固定的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准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
助標准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伍如拍一)住宿費腔羨: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