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0歲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准,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3、死亡賠償金特殊情況
對於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如果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有關收入標准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的事實,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准判決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
工傷認定流程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工傷鑒定程序為: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 六十歲以上工傷死亡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40%/月;其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30%/人/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3834元X20=876680元。 需要注意,在上述標准中,對於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另外,如果工傷職工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和標准與上述內容相同,對於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下落不明職工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3. 公司員工已超出60歲上崗期間因病死亡怎麼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賠償情況以實際為准。
應答時間:2021-05-1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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