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根據民法典與60歲以上人員簽訂合同是寫勞務協議還是勞務合同
60歲無論男女都已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 單位沒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險, 無需承擔勞動合同法的責任和義務:
一、勞務合作協議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一)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協議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三)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協議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五)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協議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六)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協議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七)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協議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⑵ 超過60歲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結合我國對勞動者退休年齡的要求,在勞動者數姿已經年滿60歲的時候,不管是男職工還是女職工,其實此時都是可以退休了的,要是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尚衡畢指未到期,此時也會終止。那要是勞動者60歲之後還繼續工作的話,此時超過60歲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超過60歲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咐配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如果年滿60歲,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勞動者與公司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⑶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年滿60歲用人單位不給予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年滿60歲用人單位不給予簽訂勞動合同。
但60歲了,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回,公司答不會簽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聘用60歲以上人員需簽訂勞動合同嗎
聘裂帶用60歲以上員工,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雙方在進行蓋章或簽字後,即可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肆神蘆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瞎猜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⑸ 60歲後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60歲後不能簽勞動合同,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損失勞動者資格,與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肆豎兆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裂租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纖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⑹ 機關單位僱傭60歲以上老人看門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不需要,60歲以上老人,即為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已經不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規定雖然針對銀讓勞動者退休前已經和配螞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達退休年齡後雙方關系如何界定的問題,但其中體現了法規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資格的要求,即不超過退休年齡。
擴培搏埋展資料
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時要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成本控制等角度出發,自行決定是否僱傭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選擇僱傭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建議首先選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包括辦理了退休、離休、退職手續,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這樣雙方直接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需要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單位應當承擔的各項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根據簽訂的《勞務協議》來明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
⑺ 60歲員工可以不簽合同嗎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年滿60歲用人單位不給予簽訂勞動合同。 但60歲了,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公司不會簽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喚滾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羨鏈亂;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兄檔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