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60歲以上新勞動法
60歲在我國已經屬於退休,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發生爭議糾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解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雙方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約束。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❷ 勞動法超過60歲的還可以工作
法律分析:60歲以上老人都可以繼續工作,是合法且沒有限制的。只是不能再繼續交保險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原則規定,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的人員女達到55周歲、男達到60周歲後,不得繼續以職工身份參保,用人單位應在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當月及時為其辦理停保。
❸ 新勞動法真的允許60歲以上的人員繼續上班嗎
與勞務關系有關法律有兩種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均未嚴禁60歲以上老年人繼續上班工作中。大家我們都知道,交納社保即是職工的法律義務,都是用人單位法律義務,是不能夠隨意選擇的,務必交納的。那樣60歲以上老年人還可以在用人公司再次交納社保嗎?
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兩個,一是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超過15年,換句話說必須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並辦退休,享有退休政策勞動合同書才可以停止,要是沒有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合同是不可以停止的,並沒有停止的勞動合同書就是能夠繼續履行的。例如男職工盡管超過60歲,但由於養老服務保險繳費年限不夠15年沒法辦退休,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待遇,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是不可以停止的,假如用人公司勞動合同解除仍需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相關規定給與經濟補償金。
❹ 60周歲以上受勞動法保護嗎
法律分析:60周歲以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60歲(女55)以上的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之間依然可以形成勞動關系,依然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❺ 僱傭60歲以上的員工合法嗎
用人單位僱傭60周歲以上的員工的合理合法的,但是用人單位無法再與60周歲以上的勞動者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而需要與勞動者簽署勞務合同,該勞務合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管轄范圍,需要勞動者將勞務收入繳納相應稅費。
法律分析
勞動者如果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般勞動合同是會終止的。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在用人單位處提供實際工作的,不屬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勞動關系,而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管轄的合同關系,一般都以僱傭關系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可以是返聘協議也可以是就業協議等勞務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不為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可以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補充,因為如果不購買任何保險用人單位有可能會承擔工傷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❻ 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是否是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男性六十周歲以上和女性五十周歲以上(公務員女性為五十五周歲)的人,屬於退休年齡,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勞務關系。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攔磨胡項規定也適用簡攔於工作條件與游胡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❼ 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
企業老闆在僱傭員工的時候,對於員工的年齡其實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如果員工的年齡比較小其實是不可以的,但是很多的人對於員工的年齡比較大的要求是不清楚的,所以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❽ 60歲以上工作屬於勞務用工嗎
法律分析:按國家規定,男性60周歲以上和女性50周歲以上(公務員女性為55周歲)的人,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勞務關系。當然,全國各地的政策對勞動和勞務關系的判斷都各執一詞,也有一些地方法判決是勞動關系,主要考慮員工超齡升辯櫻了但是否享受養老待遇,如果未享受養老待遇,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
法律依據:《吵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灶哪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❾ 國家規定60歲老人不能務工
60歲老人可以工作,沒有規定不能工作,同時僱傭六十周歲以上的人員並不違法,但用人單位與胡讓其形成勞務關系,因勞務關系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糾紛。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褲歷局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爛纖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
❿ 工地用60歲以上的工人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工地不是危險的工作地方,僱傭屬於正常的民事關系,不違法。1、僱用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2、在雇傭人員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是禁止規定就可以。3、法律並沒有禁止60歲的老人不能工作,60歲的老人只要身體健康且不違背自身意願就可以繼續工作。4、只要是正常的雇傭工人工作,不違反法律,不觸碰法律,那麼就不會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用人單位是否應與返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三)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四)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