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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60歲

發布時間:2020-11-27 05:17:51

Ⅰ 勞動法 辭退員工男已過60歲,經濟賠償有沒有年齡限制

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雖然勞動者年齡已過60歲,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繼續履行合同,若用人單位以後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仍然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Ⅱ 工廠使用60歲以上老人違背勞動法嗎

不違法,勞動法沒有規定工作不可錄用60歲以上老人。

只要按時發放工資,就不會違法。法律上沒有硬規定工作的最大年齡,但對於最小年齡的,規定的不能用小於十六歲的童工。

但中國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5歲。一旦到了退休年齡,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屬於僱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再適用於勞動法,如果發生糾紛,更適用於《合同法》、《民法》等。

(2)勞動法60歲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要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Ⅲ 請勞動法專家解答 :60歲以上的人是勞動法的調整主體嗎

1、是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勞務關系處理,屬於民法調整,不受勞動法調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Ⅳ 勞動法60歲以上

60歲在我國已經屬於退休,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發生爭議糾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解決。
比如:60歲的雇員在工作中受傷,就按照人身傷害訴訟到法院申請賠償,或者與僱主協商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Ⅳ 《勞動法》對於年滿六十周歲職工的規定是什麼

年滿60周歲的職工,應當依法享受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受勞動法保護。
60周歲後的職工發生合同糾紛或者事故,使用於《民事訴訟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

Ⅵ 新勞動法正常辭退六十歲員工補償

1、現在60歲的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不要辭退。
2、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單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Ⅶ 新勞動法關於使用60歲以上員工有何規定辭退時有無賠償

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雖然勞動者年齡已過60歲,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繼續履行合同版,若用人單位以後解權除勞動合同(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仍然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勞動法60歲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Ⅷ 請勞動法專家解答 :60歲以上的人是勞動法的調整主體嗎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企業聘用後,應當是勞動法調整的主體,應當簽訂聘用協議,雙方按照勞動法規定履行聘用協議,涉及社會保險事項可以免交。

Ⅸ 六十歲打工勞動法保護嗎

六十周歲與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屬於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當事人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Ⅹ 新勞動法關於使用60歲以上員工有何規定辭退時有無賠償

60歲以上員工應該是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此時還在外打工,一是無法繼續購買社保。二是被單位辭退後沒有經濟補償,單位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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