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法對60歲以上的老人犯罪量刑標准
在我國刑法中,對60歲以上老人量刑是與60歲以下人相同的,就年齡而言,刑法關於責任年齡問題只有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對八種重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條文,沒有歲數大就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超過75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然而並不能被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條】第四十九條【不適用死刑人員】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條】
B. 「我國刑法規定,年滿70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對嗎
針對老年人的從寬制度
自古以來,矜老恤幼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從刑事立法的角度來看,我國97年刑法就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相比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老年人犯罪卻無相關規定。《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創建了新中國刑法對老年人從寬處罰的規定:一是規定對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規定年滿七十五的老人如果符合緩刑的條件一律要適用緩刑,沒有例外;三是規定對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從寬力度有限,從寬幅度有待加強。
新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從三個方面,即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構成累犯,強化緩刑的適用以及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完善了未成年人的從寬制度並首創了新中國刑法中的老年人從寬制度。但相對於特殊群體身心的特殊性、對社會的社會危害性及未成年人人格的可塑性,其從寬的力度、從輕的幅度及從寬從輕的范圍都顯得力不從心。如國際上對老人年齡的界定基本上是確定為70歲以下,且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在自由刑、假釋、執行刑罰的方式等方面都比一般犯罪人規定的寬恤。《刑法修正案(八)》第3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顯然,本條規定是將「審判的時候」作為判定行為人是否「已滿75周歲」的時間標准。理論上有人認為,如果將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年齡界定為審判時而不是犯罪時,在司法實踐中就可能出現推遲審判的情況,即將一些應當判處死刑且在犯罪時不滿75周歲的行為人推遲到已滿75周歲後審判,從而不對其判處死刑。這極有可能會滋生腐敗,進而造成過度放縱犯罪分子的嚴重後果。 對此觀點,筆者不能苟同。筆者認為,應該將死刑對象限制條款納入刑罰制度改革,將審判時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與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重度傷殘的殘疾人並列,一並排除在死刑適用對象之外。
C. 刑法從舊從輕原則理解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
從舊原則
從舊原則理論依據是兩點,一是公民有從事法律未禁止的行為的自由。如果公民在實施法律未被禁止的行為之後,國家又制定法律把這些行為宣布成為應受刑罰的違法行為,並根據此對它懲罰,就意味著懲罰公民自由權的行使,懲罰無辜。從這點來說,用事後法進行懲罰是不公正的,非正義的,侵犯人權的。二是在涉及公法領域,公民相對於擁有的立法權、司法〈執法〉權的強大國家來說是弱勢的一方,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國家立法和司法的肆意侵害,有必要對國家的權利進行限制,防止國家權利的濫用,以保障人權。
從輕原則
而從輕原則是在從舊原始基礎上的發展,出發點是進一步的保護人權,正確的理解並實現法律工具的功能。首先,法律是國家對一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評價工具。任何一種評價都是基於特定的社會關系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評判標准做出的,而社會關系總在不斷的變化,評價也隨之而變。法律評價也一樣,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其評價標准也在不斷改變,原來認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後來認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原來認為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後來認為它的危害性不大了,反之矣然。在法律上表現就是國家對法律的修改,而這種修改正是對行為之社會危害性既定判斷的確認。其次,法律體現為對依照其標准確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的懲罰。懲罰的原則是懲罰與社會危害性的相適應。但這種適應以不加重行為人的責任為限制,即如果修改後的法律對一個行為時的法律認為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做出了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評價,並相應的取消對這種行為的懲罰或做出較輕的懲罰的規定時,應適用新的法律對這種行為重新進行評價並相應的調整懲罰。 從上可以看出從舊兼從輕原則強調的是對人權的保障,它通過對國家公權力的限制和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適用得以實現。
D. 7. 我國刑法規定( 單選題 )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A 《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 請問刑法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適用是要按照刑法規定的情形處理: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2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3)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4)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5)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6)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7)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351條)。
(8)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F. 70歲的人不能拘留嗎
70歲的人不拘留。依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2、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6)刑法70歲從輕擴展閱讀
刑事犯罪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繫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