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和單位一個五十多歲的女同事朋友關系比較好,後來我慢慢的喜歡上她了,我和她在一次單獨的接觸時想和她
跟她道歉,說明自己是太喜歡他了,請她原諒。如果覺得關系不好處理,也可以保持不接觸的狀態,當做普通同事就可以。
2. 和一個女人同住一個小區,她快50歲,我和她兒媳婦是老鄉,關系一般吧,然後就認識了她,一起去商城涼塊
馬上改口,就說你的意思是讓她帶小孩過來跟你小孩玩,你小孩鬧心。這樣誤會就沒了
3. 廠里,50歲的大姐,主動勾引我,她喜歡我,我26歲,要不要干
兄弟,你要有底線,有原則。如果你喜歡大姐可以正常交往。如果只是為了一時痛快,那麼千萬不要嘗試,有些事情嘗試了就會後悔一輩子。
4. 我23歲喜歡上了50歲的女人。我們一個廠子的,玩要怎麼控制啊
離開這廠重新換個工作,離開這女的
5. 我才25歲,天天和廠里的一個50歲的阿姨在一起,正常嗎
在一起 做什麼 很重要 只是一起工作 當然正常
6. 和我一個女老鄉 第一次一塊聚餐 認識了 她看上我了 當天晚上就去開房了 她有男朋友 她長得很漂亮
我覺得當初你就不應該那麼做,我覺得男人應該要控制自己,我覺得,你應該,為自己的名聲聲譽著想人活一口氣,不要讓別人看不起不要讓別人說你的閑話
7. 本人27歲單身,在外打工認識一個女老鄉,她35歲已婚,有時候我故意與她身體接觸,她都不生氣,我想與
非法同居在人間不受國家法律保護,雖然現在道德淪喪,可是上天的法則不會變的,而且面對這種風氣,上天的法則有加強的傾向,不少鬼混的都出現裂痕,最後有人丟了性命,也有人鋃鐺入獄,悔恨終身,鬼混和貪官貪污都是無恥的行徑。
8. 我28單身在外打工與一個已婚女老鄉在一個廠里上班,這邊只有我們兩個人在這邊,我可以偷偷她嗎
喜歡可以,但是我覺得你還是找個女朋友比較好
9. 我28歲已婚,在外打工與一個43歲的女老鄉在一起上班,她長得挺好看的,與她關系很好,她老公也不在這
如果你老婆找別的男人你願意嗎?結婚了就要對的起自己的她,不管現在社會怎麼亂,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
10. 我一個老鄉女的五十歲在廠里退休後到另外一個做清潔,現在58歲了,如果廠里無故
你在廠里做清潔,現在58歲,被廠里無故辭退了,那麼應該給你一定的補償,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辭退員工。
辭退員工,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與此同時,經濟的大起大落也引來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員潮。辭退、裁減員工是人力資源經理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辭退員工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正常營運產生深遠的影響。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
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