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80年代臨時工補繳社保
法律分析:有工作單位可以通過單位補交社保。如果是自由職業者就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補繳,帶上身份證去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到十五年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將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㈡ 80年代交的社保,做了11年,中途離職為自由職業者,那時候的社保現在要怎麼查
1、只要參保人有參保繳納社保,參保地社保局就會有參保人的社保檔案。
2、如果參保人是城鎮戶籍居民,原參保地是戶籍地,中間斷繳的社保,可以申請補繳,也可以不補繳。帶身份證、社保卡、銀行存摺(卡)申請辦理。
3、如果參保人不是城鎮戶籍居民,中間斷繳的社保,不能申請補繳,只能通過再就業單位續繳社保,續繳的社保不影響參保人的累計繳納年限。
㈢ 奈曼八十年代毛紡廠職工養老保險如何
並未查詢到奈曼八十年代毛紡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信息,80年代初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了解一下。
在80年代初,有些地方就開始試點新型的用工和養老保險機制。1986年10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明確對1986年10月1日以後入廠的職工實施勞動合同制度,他們要繳納退休養老基金。退休養老基金是職工本人承擔基本工資的3%,用人單位承擔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這部分錢都是有用人單位單獨計提,存入專戶中,未來准備用於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
不過,1991年國家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所有的國營企業全面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用人單位積累的那些資金統一劃轉給社保部門。對於以前已經退休的老職工,也要劃轉資金予以解決。同時國家還允許各個省市自治區將私營、外資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等群體陸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