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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糾紛被告不接傳票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5-04-25 17:12:06

Ⅰ 遼寧大連瓦房店男60周歲交五萬養老保險每月開1100元怎麼回事

大連瓦房店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紅頭文件屁護日本老賴

這是由遼寧省大連市招商引資引發的一起普通的涉外民事借貸案件,拖了10年仍是「懸案」,我旅日華僑記者王麗琦成了跨國上訪「專業戶,」在國家信訪局、最高法院、國僑辦、商務部、遼寧省等有關部門的關注督促下,欠債還錢的官司勝訴了,但由於一個漏洞百出的文件和一些站不住腳的借口,致使中國兩級法院的判決成了一紙空文。

日本「投資商」加藤邦彥,以零注冊成立的《大連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為擔保,騙取了我日本有限會社阿庫路斯公司 1億6千萬日元。

事件源於日本「投資商」加藤邦彥和他零注冊成立的《大連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

加藤邦彥,日本國籍,1962年岐阜縣出生,父母及妹妹家族曾在日本經營名為Japan Livex Country Club的高爾夫公司,於1998年3月公司破產。按照日本法律他們即不能保有財產,也不能在日本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所以他和妹妹都離婚後來全家到了大連。

2002年8月,在尚未開發的長興島認識了管委會主任徐學章,他找到了滋生的土壤,偽裝成了日本「投資商,」蹦子皆無,卻申請投資18億日元成立高爾夫公司。得到批准後,又以注冊資本7.2億日元待繳即零注冊的注冊方式,成立了日本獨資《大連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空手套白狼」得到了8千畝土地的40年租賃權。加藤搖身一變,成了大連長興島高爾夫球場投資人、外商獨資企業的大老闆。

2002年12月17日,加藤攜帶在中國大連得到的合法手續,胸有成竹地高調回到了日本,向日本阿庫路斯公司借款。阿庫路斯公司看到了中國大連政府7.2億日元注冊資本的批文,就毫不猶豫地將1億6千萬日元,拆借給了加藤。雙方於2002年12月l8日共同在東京製作了「公證書」,同年12月20日,又在大連簽訂了「借款保證合同。」阿庫路斯公司將其中7900萬日元直接匯入加藤賬戶,其它8100萬日元,加藤則在日本公證處從阿庫路斯董事長手中拿走現金。此後加藤分兩次匯入中國共計1、1億日元,投入到《大連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成了他實有的注冊資本。

由於到期無法償還借款而違約,加藤邦彥被日本阿庫魯斯有限公司追討到中國、訴訟到大連法院並勝訴。但由於「81號」文件橫亘期間,法院至今無法執行。

由於到期不償還借款而違約,2003年9月10日,日本阿庫路斯有限公司追討到中國,將加藤邦彥、長興島公司訴至大連市中級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拖欠原告的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和各項費用。期間因諸多錯綜復雜的原因,致使訴訟一波三折。

2009年6月,我作為日本阿庫路斯公司代理,開始處理此案,同年9月從新開庭。

2010年3月30日,大連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加藤的債務及數額、長興島公司的擔保責任,責令還款。但因只判決長興島承擔一半的擔保責任,我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9月,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判決,仍維持一審原判。

10月13日,我依法申請大連法院強制執行,卻遇到了大麻煩。法院在執行期間查明了在2004年7月2日的訴訟期間,加藤偽造虛假協議,將自己全部投資的1、1億日元股份轉讓給他自己在日本設立的秋田高爾夫公司,以逃避債務,並騙取瓦房店外經貿委2004年81號《關於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轉讓股份的批復》的文件(以下簡稱81號文件)。

在此,我們簡要回顧一下「81號文件」出籠的背景和一些時間節點:

2003年9月10日,日本阿庫路斯公司在大連起訴加藤邦彥,28日,大連法院以(2003)大民外初字38號立案。

2004年3~4月間,加藤向大連中級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但被法院裁定駁回。加藤上訴到遼寧高院又被駁回。

2004年7月1日,加藤拋出了《大連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所有股東簽字全部造假。

7月2日,加藤邦彥以患病為由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同日,加藤邦彥「帶病」與秋田高爾夫花園株式會社董事長神林正明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神林正明的簽字,與本人提供給大連法院經過日本法務省公證和中國駐日本大使館認證的簽字完全不符。

7月3日,加藤邦彥以雙方糾紛在日本法院進行訴訟為由,提出中止訴訟請求並被駁回。

7月5日,大連中院通知雙方當事人,舉證期限定為7月22日。7月13日,大連瓦房店外經貿委主任王慶新批復了2004年81號《關於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轉讓股份的批復》即81號文件簽發。

7月16日,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傳票,定於2004年7月23日開庭審理。

7月17日,加藤邦彥偽造了一個委派書,原地未動,以日本秋

田公司名義又把自己派回到大連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擔任董事長,繼續經營。

7月21日,法院接到大連市人大李永金主任、白玉祥副主任批轉的、被告加藤邦彥要求暫緩審理的信件,7月23日的開庭審理遂被取消

以上無需評論,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其中的蹊蹺。

時隔六年,2010年3月,法院一審判決下達前幾天,大連市商務局又以大連市政府名義,為加藤非法轉讓股權後的長興島公司換發了企業批准證書,確認了瓦房店的批准行為。

十年官司勝訴卻無法執行,症結就在於「81號文件」為加藤的虛假轉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我反復多次向大連市政府反映情況,要求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錯誤的批復,維護法律的尊嚴。而瓦房店和大連市的外資主管部門,認為在訴訟中沒有對股權進行訴訟保全,也未通知政府,審核時「材料要件完整,內容符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審批的各項要求,」批准轉讓沒有問題等等,拒絕糾正明顯錯誤的批件。有人還話里有話地說:「人大李主任都知道啊!」

一個虛假的事實、一份假造的協議,一系列缺失的手續和要件,一個沒有時間再加上混淆日元和美元的文件,加藤將長興島公司的全部股份又全部轉讓給了自己。

加藤轉讓長興島公司股權的協議,其轉讓程序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以及商務部和工商總局的有關規定。

「81號文件」批復,加藤只提交了5份材料。不僅這5份材料有4份是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還缺少很多關鍵材料,如:沒有企業轉讓申請及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沒有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沒有驗資報告;沒有股權接收方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等。受讓方神林正明本人簽字與本人提交給大連法院的簽字完全不符,明顯是造假,也沒經過日本法務省公證和中國駐日本大使館認證。

轉讓協議沒有按照中國法定格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法律規定書寫,協議殘缺不全:協議中沒有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沒有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的內容;沒有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沒有違約責任等等。

協議中的第四項:「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股份不得再度轉讓」的規定,表明股權權屬並未發生變化,加藤所謂股權轉讓後,仍然擔任長興島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這不符合中國公司法,等於自己轉讓給自己,假轉移真逃債的目的再清楚不過。

盡管「81號」文件批准了該協議,但由於加藤本人根本沒有投資資金,在大連工商局不能年檢,加藤又施「緩兵之計,」繼續欺騙政府,瓦房店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2005年2月又以瓦外經貿(2005)15號《關於大連長興島高爾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條款的批復》文件,將2004年第二期4億日元的投資,2005年第三期2、1億日元投資,改為2008年6日和2009年9日。拖延時間還是拿不出錢,於是,有關部門又將原定的18億日元投資,降低為6億日元。到記者發稿時,只到位3億多日元, 3億多日元合人民幣2千多萬,竟能換來數千畝土地的40年租賃權,蓋了一棟別墅,還以此為抵押,得到遼寧省農業信用社長興島分社的294萬元人民幣的貸款。中國人也太好糊弄了。

還有「創新:」堂而皇之的政府批文,寫成2008年6日和2009年9日,沒有月份。大連市工商局外資處的備案,還把日元混淆成了美元!

這么多明顯的不足和瑕疵,這么大明顯的紕漏和殘缺,稍有常識便可識別。瓦房店和大連市的外資主管部門,素質再低,也不會如此「小兒科。」而「奇跡」就這樣發生了,這到底能說明什麼?他們之所以堅持有錯不糾,是否可以從中窺視到一些蛛絲馬跡,找到答案?

2010年10月13日,大連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強制執行,加藤邦彥百般干擾,如此高爾夫球場,法院查封了8個賬戶僅有2200元,更不可思議的是在執行期間2011年3月,日本人加藤又和中國人孟祥宇合謀,竟然將名為秋田公司實為他自己的部分股權轉讓給一個叫孟祥宇的人開辦的大連和元泰投資公司,並且將被執行人長興島公司由外商獨資企業改為中外合資企業。在法院查證的大連工商局企業登記卡上,長興島公司在被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搖身一變成為中外合資企業了。

加藤蔑視中國法律,挑戰中國政府,影響惡劣;瓦房店商務局以違法保護非法,為大連抹黑,損害了中國國家形象。

加藤無視中國法律,把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玩於掌股之間,是對我們泱泱大國的極大蔑視和侮辱,本應受到中國法律的嚴懲。但是,他的一系列十分拙劣而又漏洞百出的非法行徑,不僅沒有在大連受到抵制和揭露,反而一路綠燈,得到了行政手段的保護和支持,也使他膽子越來越大,蓄意違法,肆無忌憚。而尋求中國法律保護和中國政府支持的正義力量,卻在大連一步一個坎,被百般折騰。

這么一個簡單的借錢還錢的涉外民事官司,反反復復,在大連打了十年,這其中的況味以及各色人等的表演難以盡述。這期間,國家信訪局、最高法院、國僑辦、商務部、遼寧省、大連市有關領導都被驚動了,日本政府、日本國際貿易促進協會、日中經濟協會,日中東北開發協會也對此案件極為關注,日本國駐沈陽領事館大連代辦處代表日本政府照會了大連政府,許多日本和中國的企業家也議論紛紛,這無疑會對兩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不利影響,對中國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是一個損害,對中國依法治國是一個莫大的諷刺。

中國法院早已經限制了這個日本老賴出境,這場官司也早該該結束了,可是由於大連政府的百般保護,現在案件仍然在繼續,這其中的問題令人深思!


Ⅱ 夫妻一方或雙方參加社會保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案情介紹
原被告2003年相識戀愛,2006年登記結婚,婚內剩餘一女,後雙方因缺乏溝通。2014年原告訴至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訴訟請求為:解除婚姻關系、原告撫養女兒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依法分割共同財產、依法分配共同債務。被告接到江北法院應訴通知書、傳票、起訴狀副本等文書後委託重慶睿渝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潭代理。
2、法律分析
本案屬於離婚糾紛案件,離婚訴訟是混合性糾紛,既要處理是否支持離婚的請求,又要處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分及共同財產的范圍及如何分割問題,同時要處理債務及子女撫養事務。在本案中,原告在提起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時候沒有舉示相應證據來確定財產、債務的范圍及性質。

訴訟是博弈,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為了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孫潭律師在離婚事由、財產范圍及性質、子女撫養問題上提出了抗辯。鑒於被告也同意離婚,雙方就離婚事由問題達成一致,可不作細的類型劃分。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通過征詢被告的意見,被告考慮目前的經濟狀況和生活穩定等因素也希望由原告來撫養,孫潭律師提出被告撫養女兒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的方式迫使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撫養費標准降低為500元每月。

在共同財產分割上,鑒於房屋登記等特定因素要另外處理外,孫潭律師經過在重慶市江北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重慶市社會保險局)查詢發現原告在婚內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及個人繳費金額,於是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出就此部分進行依法分割。
3、判決結果
第一,准予原被告離婚;

第二,婚生女原告撫養並同意將撫養費標准由600元每月降低為500元每月;

第三,原告社保養老個人賬戶中個人實繳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律師建議

訴訟是博弈的過程,有些是零和博弈非贏即輸,有些可以雙贏,但必須掌握一個原則:博弈時必須審時度勢,要用維權的攻防法律意識去維護自身的權益。在本案中,鑒於原告隱藏財產、債務分割上的觀點,孫潭律師通過調查取證將社保養老賬戶個人繳納部分納入庭審范圍,打亂了原告預定的訴訟策略,進而為原告爭取到了法定權益。

孫律師建議,社保養老賬戶個人實際繳納部分的資金來源由於是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切不可大意,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限較長、繳費年限較長、這一部分共同財產的金額也是非常可觀的。同時,通過財產類型的區分及攻擊會讓當事人獲得意想不到的財產收益,請本文閱讀者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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