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個人和單位繳費比例
法律分析:
一、目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80%(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交20%。退休後是享受不到的,公司交的錢進入了社會統籌賬戶,國家拿這部分錢給已經退休的人發工資。
二、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轉入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選擇上述方式,可申請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基礎是社會平均工資,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人」為例,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所示: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衍生問題:
繳納個人養老金劃算嗎?
一、養老保險的作用就是保障退休後的生活,從費用來說,職工養老保險比個人養老保險更劃算,因為,職工養老保險公司交大部分,個人養老保險,全部由自己繳納,而且,繳納的費用大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所以,職工養老保險比個人養老保險更劃算。
二、繳納金額:居民養老作為純粹的福利性保險,每月繳納一部分金額後,到達領取年齡就能以固定的標准按月領錢,自己和家人都可以從中受益。每年交的錢,都會存入社保為我們開立的一個個人賬戶里,這筆錢平時是無法取出來的,可以理解成強制儲蓄。